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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2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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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以銅為之,金字成銘,家世所寶此物。往昭明太子 好集古器,遂將入內。此闕既成,用銅尺量之,其高六 丈。瑾曰:『我京師象魏,固中天之華闕。此間地勢過下, 理不得高』。」魏肇師曰:「荀勖之尺,是積黍所為,用調鍾」 律,阮咸譏其聲有湫隘之韻,後得玉尺,度之過短。 《隋書食貨志》:「晉自元帝寓居江左,歷宋、齊、梁、陳,其度 量斗則三斗當今一斗,稱則三兩當今一兩,尺則一 尺,二寸當今一尺。」

《魏書太祖本紀》:「天興元年八月,詔有司平五權,較五 量,定五度。」

《高祖本紀》:太和十九年「六月戊午,詔改長尺大斗,依 《周禮》制度,頒之天下。」

《唐書后妃傳》:上官昭容者,名婉兒,母鄭方妊,夢巨人 舁大稱曰:「持此稱量天下。」婉兒生踰月,母戲曰:「稱量 者豈爾耶?」輒啞然應。後內秉機政,符其夢云。

《演繁露》:唐開元九年,敕「度以十寸為尺,尺二寸為大 尺;量以十升為斗,斗三升為大斗。」此謂十寸而尺,十 升而斗者,皆秬黍為定也。鍾律冠冕湯藥皆用之。此 外官私悉用大者,則黍尺一尺外更增二寸,黍量一 斗外更增三升也。

《唐書李泌傳》:泌請中和節賜大臣戚里尺,謂之裁度。 《六典注》:「中尚署令,每歲二月二日,進鏤牙尺及木畫 紫檀尺。」

《唐會要》:「大曆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太府少卿韋光輔 秦,請改造銅斗、斛、尺、稱等行用。」

《雲仙雜記》:「宣宗時,西夷怛陁國貢八角玉升,夏以水 澆之則無暑,冬以火迫之無寒,異事甚眾。」

《錄異記》:「前源州中令宗夔,先天戊寅歲夢一萬斤秤, 如此者三度,夢挂秤於樓屋脊桁之上,俄而桁秤俱 折,心甚惡之。是歲十月八日戊申薨,時年六十一。」 《南部新書》:「柳仲郢拜京兆尹,置權量於東西市,使貿 易用之,禁私製者。北司史入粟違約,仲郢殺而尸之, 自是人無敢犯。」

《玉海》:建隆元年八月十九日丙戌,有司請造新量衡, 以頒天下。詔「精考古制,按前代舊式作之,禁私造者。」 景祐二年九月十二日,依新黍定律,尺每十黍為一 寸。

《宋史符彥卿傳》:「彥卿鎮大名,政委牙校劉思遇。思遇 貪黠,怙勢斂貨財,公府之利多入其家,彥卿不之覺。 時藩鎮率遣親吏受民租,概量增溢,公取其羨餘,而 魏郡尢甚。太祖聞之,遣常參官主其事,由是斛量始 平。詔以羨餘粟賜彥卿,以愧其心。」

《孫瑜傳》:「瑜為兩浙轉運使,入辭,仁宗訪其家世,謂曰: 『卿孫奭子邪?奭,大儒也,久以道輔朕』。因面賜金紫。先 是,郡縣倉庾以斗斛大小為姦,瑜奏均其制,黜吏之 亡狀者,民大喜。有言其變新器非便,下遷知曹州。尋 有言瑜所作量法均一誠便者,乃還其元資。」

《高若訥傳》:「若訥歷尚書左丞。皇祐中,詔累黍定尺,以 制鐘律,爭論連年不決。若訥以漢貨泉度一寸,依《隋 書》定尺十五種上之,并損益祠祭服器,悉施用。」 《王氏談錄》:「皇祐中,上令少府作嘉量公,稽求制度,參 以周漢。既成,自篆刻銘,奏御,藏於內府,詔在集中。」 《後山談叢》:「畔邑家令周陽家金鍾容十斗,重三十八 觔。以今」衡量校,容水三斗四升,重十九觔爾。

《揮麈後錄》:承平時,宰相入省,必先以秤稱印匣而後 開。蔡元長秉政,一日秤匣頗輕,疑之,搖撼無聲,吏以 白元長,元長曰:「不須啟封,今日不用印。」後攜以歸私 第。翼日入省秤之如常日,開匣則印在焉。或以詢元 長,元長曰:「是必省吏有私用者,偶倉卒不能入,倘失 措急索,則不可復得,徒張皇耳。」

《宋史張觷傳》:「觷字柔直,福州人。知處州,嘗欲造大舟, 幕僚不能計其直,觷教以造一小舟,量其尺寸而十 倍筭之。又有欲築紹興園神廟垣,召匠計之,云費八 萬緡。觷教之自築一丈長,約筭之可直二萬,即以二 萬與匠者。董役內官無所得,乃奏紹興空乏難濟。太 后遂自出錢,費三十二萬緡。」

《高宗本紀》:「紹興二年十月丙辰,班度量權衡于諸路, 禁私造者。」

《葦航紀談》:韓彥古時為戶曹尚書,孝宗皇帝問曰:「十 石米有多寡?」彥古對曰:「萬合千升,百斗廿斛。」遂稱旨。 《宋史馮康國傳》:康國為都官員外郎,言:「四川稅色,祖 宗以來,正稅重者科折輕,正稅輕者科折重,科折權 衡,與稅平準,故無偏重。近年監司、總漕悉改舊法,取 數務多,失業逃亡,皆由於此,盍從舊法。」詔以其言下 四川憲司,察不如法者。

《儒林傳》:「真德秀為江東轉運副使,索毀大平州私創 之大斛。」

《瀛涯勝覽》:「瓜哇國以二十兩為斤,十六錢為兩。四姑 邦為錢,每邦二分一釐八毫七絲五忽。」截竹為升,升 為一姑剌,蓋中國一升八合也。斗為捺黎,蓋八升,中 國一斗四升四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