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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2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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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俚國秤曰「法利」,二十兩為斤,當中國一斤九兩六 錢;升曰黨戞黎,當中國一升六合。 《兗州府志》:「渠仲寧,滕縣人,遇異人授相地術,多奇」中。 成祖幸南京,駐蹕於滕,召見試之。用量天尺度地之 物,指一處言「下若干尺」,有石如虎狀,發之果然。 《明外史周忱傳》:「忱巡撫江南,請敕工部頒鐵斛,下諸 縣準式。」

《程信傳》:「信為山東右參政,督餉遼東,巡撫寇深奏盜 糧一石以上者死。又置新斛,視舊加大,屬信鈞考,立 取碎之,曰:『彼真盜耶?死固當今,奈何故為此斛納人 於死』。深由是不悅,尋以憂去。」

《常熟縣志》:「陳察兩按大藩,每入境,取篋中裝懸衡,識 其觔兩出境仍衡之,不浮錙銖。」

《武進縣志》:毛給事中憲刻其家斛曰:「出以是,入以是, 子孫守之永如是。」蓋不多取佃田者。

度量權衡部雜錄

《禮記·曲禮》:「獻米者操量鼓。」鼓,量,器名也。《米》云「量」,則 粟亦量;粟云「契」,則米亦書。但米可即食為急,故言「量」; 粟可久儲為緩,故云「書。」「書」比量為緩也。

《王制》:「司空執度,度地居民。」

《經解》:禮之於正國也,猶衡之於輕重也。故衡誠懸,不 可欺以輕重;君子審禮,不可誣以姦詐。

《春秋潛潭巴》:「天子有三寶,謂璿璣、玉衡、律度也。」 《莊子胠篋篇》:「剖斗折衡,而民不爭。」

賈誼《新書六術》篇:「數度之道,以六為法。數加於小,而 度出於居。數度之始,始於微細,有形之物,莫細於毫, 是故立一毫以為度始。十毫為髮,十髮為氂,十氂為 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備於六,故先王以為天下事 用也。事之以六為法者,不可勝數也。」此所言六尺以 效事之盡。以六為度者,謂六理可謂陰陽之六節,可 「謂天地之六事,可謂人之六行。」

《史記·夏本紀》:「禹為人,其德不違,其仁可親,其言可信, 聲為律,身為度,稱以出。」《索隱》曰:一解云身為律度, 則權衡亦出於其身,故云「稱以出」也。

《急就篇》:「量丈尺寸斤兩銓。」銓,稱也。言量布帛者,則 計其丈尺及寸;稱絲綿者,則數其斤兩。

《筆記》:古語曰:「斛滿人概之,人滿神概之。聖人其善概 歟?大奢概以中,溢欲概以節,寖慢概以威。由是治身, 由是化人。」

《夢溪筆談》:「予考樂律,及受詔改鑄渾儀,求秦漢以前 度量斗升,計六斗當今一斗七升九合,秤三觔當今 十三兩。」一斤當今四兩三分兩之一一兩當今六銖半為「《升中方》古尺二寸 五分十分分之三,今尺一寸八分百分分之四十五 強。」

鈞石之石,五權之名,石重百二十觔,後人以一斛為 一石。自漢已如此飲酒,一石不亂是也。挽蹶弓弩,古 人以鈞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為一石。凡 石者以九十二觔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觔也。 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計其力乃古之二十五 石,比魏之武卒,人當二人有餘,弓有挽三石者,乃古 之三十四鈞,比顏高之《弓,人》當五人有餘。此皆近歲 教養所成,以至擊刺馳射,皆盡夷夏之術。器仗鎧胄, 極今古之工巧,武備之盛,前世未有其比。

《全唐詩話》:「鄭相國綮善詩,有《題老僧詩》,常云:『此詩屬 對,可以衡秤,言輕重不偏也』。」

臆乘丈二尺一。今俗語丈二尺一之類,亦有所本。《前 漢·匈奴傳》:「尺一牘,尺二寸牘。」《嚴助傳》:「丈二之組。」《後漢· 陳蕃傳》:「尺一選舉。」《李雲傳》:「尺一拜用。」《考工記注》:「殳長 丈二。」杜少陵詩:「同歸尺五天。」《容齋隨筆》略載,今詳書 之。

《異聞錄》:俗語謂錢一貫有畸,曰千一千二,米一石有 畸曰石一石二,長一丈有畸,曰丈一丈二之類。按《考 工記》殳長尋有四尺,注云:八尺曰尋,殳長丈二。《史記。 張儀傳》「尺一之檄」,《漢淮南王安書》云「丈一之組」,《匈奴 傳》「尺一牘」,《後漢》尺一詔書,唐城南去天尺五之類,然 則亦有所本。

《近思雜問經》「猶秤衡銖兩觔鈞,一成畫定,權即秤錘, 隨物低昂,以求合於銖兩觔鈞。」

《巖下放》言:「名生於實,凡物皆然。」以斛為石,不知起何 時,自漢以來始見之。石本五權之名,漢制重百二十 觔為石,非量名也,以之取民賦祿,如二千石之類。以 穀百二十觔為斛,猶之可也。若酒言石,酒之多少,本 不繫穀數,從其取之醇醨。以今准之,酒之醇者,斛止 取七斗或六斗,而醨者多至於十五六斗。若以穀百 二十觔為斛酒,從其權名,則當為酒十五六斗,從其 量名,則斛當穀百八九十觔,進退兩無所合,是漢酒 言石者,未嘗有定數也。至於麪言斛石,麪亦未必正 為麥百二十觔,而麥之實又有大小虛實,然沿襲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