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3 (1700-1725).djvu/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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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簇角梁》

簇角梁之法:用三折,先從大角背自撩檐方心量向 上,至棖桿卯心,取大角梁背一半,並上折簇梁,斜向 棖桿舉分盡處。

其《簇角梁》,上下並出卯中下折,《簇梁》同。

次從上折簇梁盡處,量至撩檐方心,取大角梁背一 半,立中折簇梁,斜向上折簇梁當心之下。又次從撩 檐方心立下折簇梁,斜向中折簇梁當心近下。

令中折簇角梁上一半,與上《折簇梁》一半之長同。

其折分並同《折屋》之制。

唯量折以曲尺於絃上取方量之用。《瓦》者同。

《宋程大昌演繁露》

《巖廊》

舜遊巖廊。李試《義訓》曰:「屋垂謂之宇,宇下謂之廡,步 檐謂之廊,峻廊謂之巖。漢宣帝選六郡良家子便弓 馬者為羽林郎,一名巖郎,言其禦侮。巖除之下。」注曰: 「《後漢志》曰:言從遊獵還,宿殿下室中,故號巖郎。」

《稽古定制》

《唐制》

一、凡王公以下,屋舍不得施重栱藻井。三品以上堂 舍不得過五間九架,廈、兩頭門屋不得過三間五架。 五品以上五品堂舍不得過五間七架,廈、兩頭門屋 不得過三間兩架,仍通作烏門。六品、七品以下,堂舍 不得過三間五架,門屋不得過一間兩架。非常參官 不得造抽心舍,施懸魚瓦獸、乳梁裝飾。其祖父舍宅 門廕,子孫雖廕盡,聽依舊居住。王公以下及庶人第 宅,皆不得造樓閣臨人家。庶人所造房舍,不得過三 間四架,不得輒施裝飾。

《宋制》

一、凡屋舍非邸殿樓閣臨街市之處,毋得為四鋪作 鬧鬥入。非品官,毋得起門屋;非宮室寺觀,毋得彩畫 棟宇,及朱黔漆梁柱窗牖雕鏤柱礎。一、太祖詔:「自今 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知州、通判等罷任日,具官舍 有無破損及增修文帳,以次交付。其幕職、州縣官得 替日,具曾修葺及創造屋宇曆子,方許給由。如損壞」 不完者,殿一選。一承平時,在京官多無廨宇,外任官 有廨舍,而新舊交承,不容他官居占。今復職事官,並 以見占屋宇為廨舍,更不知移易。

《明會典》

《王城制度》

按《祖訓》云:「凡諸王宮室,並依已定格式起蓋,不許犯 分。」凡諸王宮室,並不許有離宮別殿,及臺榭游玩去 處。故王府營建規制,悉如國初所定。後以宗庶日蕃, 始議給價自造,不領於有司。親王府制,洪武四年,定 王城高二丈九尺,下闊六丈,上闊二丈,女牆高五尺 五寸,城河闊十五丈,深三丈。正殿基高六尺九寸,月 臺高五尺九寸,正門臺高四尺九寸五分,廊房地高 二尺五寸,王宮門地高三尺二寸五分,後宮地高三 尺二寸五分,正門前後殿、四門,城樓飾以青綠點金, 廊房飾以青黑,四門正門以紅漆金塗銅釘。宮殿窠 拱攢頂中畫蟠螭,飾以金邊畫八吉祥花。前後殿座 用紅漆金蟠螭,帳用紅銷金蟠螭,座後壁則畫《蟠螭 彩雲》。立社稷、山川壇於王城內之西南,宗廟於王城 內之東南。

《親王宮殿》

七年,定親王所居前殿名「承運」,中曰「圓殿」,後曰「存心。」 四城門:南曰「端禮」,北曰「廣智」,東曰「體仁」,西曰「遵義。」九 年,定親王宮殿門廡及城門樓皆覆以青色琉璃瓦。

《親王宮城》

十一年,定「親王宮城周圍三里三百九步五寸,東西 一百五十丈二寸五分,南北一百九十七丈二寸五 分。」

《郡王府制》

郡王府制。天順四年,定,郡王每位蓋府屋共四十六 間。前門樓三間五架,中門樓一間五架。前廳房五間 七架,廂房十間五架,後廳房五間七架,廂房十間五 架。廚房三間五架,庫房三間五架,米倉三間五架,馬 房三間五架。

《給價則例》

凡王府給價。成化十四年奏准、自郡王至鄉君出府 之日、奏請勘報。無房屋者、有司給價、自行起蓋。 山西晉、代、瀋府、郡王一千兩。鎮國將軍、六百兩。輔國 將軍并郡主、五百兩。奉國將軍、鎮國輔國中尉并縣 主郡君、縣君、四百兩。奉國中尉并鄉君、三百兩。庶人 一百兩

「湖廣,遼、岷、楚、荊、吉、襄府郡王,一千兩;鎮國將軍七百 兩;輔國將軍六百六十兩;奉國將軍六百二十兩;鎮 國輔國、奉國中尉并郡主五百兩;縣主四百六十兩; 郡君四百兩;縣君三百六十兩;鄉君,三百四十兩」; 陝西,秦、韓、慶、肅府郡王,在城一千五百兩;寧夏、平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