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大有倉。
甕安縣「安濟倉」:
平越縣蓄裕倉:
黃平州永豐倉:
大定府
本府永盛倉:
平壩衛稻穀倉。
安南衛永豐倉:
普安衛普濟倉。
凡常平等倉。順治十一年
詔各府州縣俱有預備倉、及義倉社倉。積貯備荒。責 成該道員稽察舊積。料理新儲。每年二次造冊報部。 該部察積穀多寡、分別議奏。以定功罪
十二年,題准:「各衙門自理贖鍰,春夏積銀,秋冬積穀, 悉入常平倉備賑。置簿登報布政司,彙報督撫,歲終 造報戶部。如有假公潤私,隱匿漏報者,督撫查參。其 鄉紳富民樂輸者,地方官多方鼓勵,勿勒定數,勿使 胥吏侵剋及加秏滋弊。」
十三年議准「太和山香稅,留貯常平,積穀賑濟。」 又議准:積穀賑濟,務令修葺倉厫,印烙倉斛,選擇倉 書,糴糶平價,不許別項動支。
十七年,議准:「常平倉穀,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生 息,務期便民。如遇凶荒,即按數給散。災戶貧民,有司 實力奉行。」
十八年,議准:捐輸賑荒,見任官員、鄉紳願納米一千 石或銀一千兩以上者,加級納米一千石、銀一千兩 以下至米一百石、銀一百兩以上者,分別紀錄。商民 納米五十石、銀一百兩者,給匾旌獎;納米一百石、銀 二百兩者,給九品頂帶;納數多者,遞加職銜。生員俊 秀,准納米入監讀書。
康熙十八年,題准地方官整理常平倉,每歲秋收,勸 諭官紳士民捐輸米穀,照例議敘。鄉村立社倉,鎮店 立義倉,捐輸積貯,公舉本鄉敦重善良之人,管理出 陳入新,春月借貸,秋收償還。每石取息一斗。年終州 縣將數目呈詳上司報部。管倉人儲穀繁多,題明給 頂帶榮身。有官吏掊剋者,照「侵欺正糧」例處分。有強 派抑勒、借端擾民者,該督撫題參治罪
十九年覆准「直省常平倉穀留本地備賑,義社倉穀 留本村備賑,永停協解外郡。」
又題准:奉天等處城守尉徵收雜稅,於米價賤時購 貯內府,修造倉厫,名曰「備米」,遇有緊急撥用。 二十四年
諭「山海關、古北口、張家口等處,積貯米石,以備蒙古 饑荒,令戶部官監視運送,蓋造倉厫。」 二十五年題准「黑龍江墨爾根地方,起造倉厫,收貯 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