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6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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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直隸會同巡按御史,盤驗各庫贓罰。凡金銀、珠翠 及紵絲羅段成疋堪中者,起解京庫。如不成疋,及衣 服器皿之類,准折本處官員俸給。其餘銅、錢、硫黃解 工部,軍器發附近衛所領用。

正統七年、置太倉庫。添設戶部主事一員專管凡南 直隸蘇常等府、解到草價銀、赴部、轉送管庫官處交 收

九年、令各項造作物料、止於官庫支用。有不敷者、奏 給官價派買、不許損民

十四年、令各處解到物料、送該庫交收、方許支用。又 令各處折糧等項布疋、送甲字庫收。若有稀鬆塺跡 水跡者、送廣盈庫染造支用

景泰元年奏准:「各處解京布鈔等項,先從戶部看驗 堪中,方許送庫交納,取長單付繳。令各處解到絹疋。 若驗不中度百疋以上者,侵剋解人,發口外充軍。絹 疋責各犯家下追賠,承行官吏行巡按御史提問。」又 令蘇、松等府運納供用庫粳糯米,差御史一員,同本 庫官監收。

元年奏准、庫夫在逃、該庫止移文勾取、不得擅差庫 吏人等、逼勒擾人。其有交盤曬晾,許於各庫庫夫內 互相借撥暫用

景泰二年令「在外諸司倉庫錢糧。非奉戶部明文、不 許擅支」

景泰三年奏准、「各衙門買辦軍需物料及一應支用, 從宜設法區畫。若事干動支錢糧者,先行戶部會查。 果有三年之積,方許回報施行。」

成化五年奏准、各庫夫、俱照原額著役、盤運錢糧、遇 夜輪宿看守。如有隱占、及令解戶雇倩小腳頂替者、 俱治罪

成化七年奏准:「各庫查盤曬晾。原起取人夫,甲字庫 六十名,乙字庫曬晾三十名,盤庫六十名,丙字庫四 十名,丁字庫六十名,戊字庫七十名,承運庫六十名, 贓罰庫抬鈔四十名,檢鈔鋪戶一百名,盤庫二十名, 廣積庫四十名,廣惠庫三十名,廣盈庫十五名,俱各 減三分之一,用畢放回。如不足用,許以各庫夫互相」 借用,不許於兩縣擅自起派。

十二年,奏准「分巡官各處計留贓罰,所在有司申達 總司查考。」

十四年、令內府各庫鋪戶,三月役滿、即令僉補。不許 容留在庫、及妄罰銀兩

十六年奏准:「各處額徵絲綿折絹戶口食鹽鈔錢,司 府掌印官務嚴加督責各該州縣官監收本處織造 絹疋堪中錢鈔,責令大戶領解,委官管押。仍先於內 混取絹一疋,鈔五十貫,錢五十文,包封印記,順附公 差人役送部收候比驗,仍作正數送納。其解到錢鈔 絹疋,比驗以十分為率。如一分不堪者,罪坐州縣;三 分不堪者,罪坐本府;五分不堪者,罪坐布政司。各經 該管官吏,若委官大戶抵換者,依例問罪;不堪,錢鈔 絹疋,盡數沒官。」

十六年、令巡撫巡按官清查各處運司、及提舉司積 年收貯、併變賣過私鹽車船等項銀兩。盡數解部、轉 發太倉庫、以備邊儲支用

十七年,令「各處司府衛所大小衙門,如遇修理等項, 止許設法措置。其在官錢糧,必須軍器重務,賑濟飢 民,及奉勘合應該支給者,方許會官照卷挨次支給。 年終查算明白,造冊繳部。若不應支給,并那移出納 者,經該官員降黜邊遠敘用。侵欺者從重歸結。」 二十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會同布、按二司,督同各府 州、縣并鹽運司等衙門掌印官、親詣官庫查盤一應 錢帛等物、應變賣者變賣、應存留者存留、應起解者 起解三分之二

二十三年奏准:「各處解到錢鈔絹疋,戶部該司揀驗 堪中之數,該庫不許重復看驗,刁蹬留難。其餘闊布 皮張物料等項,但係十庫錢糧,俱會同科道部官辨 驗,果係地道真正本色物件,即與收完,出給批單通 關,不許推調延挨。及供用庫所收糧,如有多收盜賣 虛出,及包攬作弊者,拏送法司問罪。」

弘治三年令各處納絹,驗出絺紕刷漿、絲經、麻緯及 單經等項低絹。布政司以驗退十州縣及千疋以上 者,住俸三箇月。府以退驗三州縣及二千四百疋以 上者,住俸半年。州縣驗退八百疋以上者,住俸一年。 四年、令巡庫科道官及內外該庫官,凡遇戶部送到 各處解納鈔錠進庫。其折腰原封者,俱另收轉送本 庫。「係折腰者用備給賞,係原封者用備買辦。」嘉靖十 年,以賞夷人絹疋不敷,將生絹一疋折銀五錢,裡絹 加染練銀七分,行太倉銀庫支放。候該庫有積,仍關 本色

五年、令兩京甲字等庫庫夫、交盤進納曬晾。且照舊 例於各庫借用。不許行順天等府僉派擾民

八年令各處解納布絹,該府掌印官用印兩頭鈐記, 每色取《式樣》一疋印封,交所委官吏解部看驗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