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93 (1700-1725).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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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革若不隱著於木,是之謂「不負榦。」 不負榦,則是有盈不足,而轂必急矣,故「《幬》欲負榦。」

既摩革色青白,謂之「轂之善。」

《鄭鍔》曰:「以革縵轂矣,則以骨丸之,丸之已乾,又以石摩之,摩之然後漆焉。若既摩而革色青白,是為轂之盡善。蓋青者東方之陽,白者西方之陰,陰陽均調,故其色青白則知其剛柔得所矣,所以為美之至。」

參分其轂長,二在外,一在內,以置其輻。

趙氏曰:「『三分轂長,二在外,一在內』者,此是輪置輻於轂相去遠近之法。外謂轂之趨軹處;內,謂轂之趨賢處,與輿相近。以轂長三尺二寸,三分之,以二分為外,以一分為內,於二者之間而置輻焉。注云:『今輻廣三寸半,除輻箄轂之處,則輻內有九寸半,輻外有一尺九寸』。」 此說是也。然所以在外數多,在內數少者,蓋一車用兩轂,而兩轂之間置輿,輻內數少則兩輪近輿有倚靠處,自然牢固而行得穩;輻外數多則轂行無所礙,轂欲止時,其轂體長,可以持住,《經》所謂「車止則持輪」 是也。所以內外有多寡之分 。陳用之曰:「外謂旁出之端,所謂軧者是也。內謂向輿之端,向於內者也 。」 易氏曰:「經文既言三分轂長,則當復除輻廣二寸半」 ,謂轂長三尺二寸,亦未為當。今以《經》之文意攷之,則知轂長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三尺言之,二在外則得二尺矣,尚餘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一寸為三十分,又三之為九十分,又以五分三之為十五分,共為一百五分。是二在外者得二尺九十分寸之七十,其一在內者得一尺九十分寸之三十五,於二在外,一在內之中,而置輻焉。

凡輻,量其鑿深以為輻廣。

趙氏曰:「鑿即是藪,所以容輻菑者。」 《注》謂「以深為廣,各三寸半,方相應。」 蓋轂鑿三寸半,然後能受輻之入;輻廣亦如之,然後稱鑿之受。所以三寸半者,以圍之阞捎其藪而知之。轂徑一尺三分寸之二,今三分取一作空中,空中徑三寸九分寸之五,兩畔得二分,恰有七寸九分寸之一;兩廂分之,一畔得三寸九分寸之五,故輻深廣各三寸半 。《鄭鍔》曰:「鑿以容輻之廣,必欲與鑿之深相稱,使無有餘不足,斯無危槷之患。」

「輻廣而鑿淺」,則是以大杌,雖有良工,莫之能固。

鄭康成曰:「杌,搖動貌 。」 鄭鍔曰:「苟輻廣三寸半,而鑿孔太淺,不及三寸半,則所入不深,不深則不固,必大隉杌而動搖矣。雖有良工,無所施其巧而使之固也。」

鑿深而輻小,則是固有餘而強不足也。

鄭鍔曰:「轂大而鑿孔得深,其輻亦宜大。苟輻小而鑿深,二者不相稱,或失之有餘,或失之不足。轂大鑿深,可謂有餘矣,輻小不及其深,可謂不足矣,以是而相人,所謂固其有餘而強其不足也,如是則輻失於太弱,安能勝轂之所任乎?」

故「竑其輻廣,以為之弱」,則雖有重任轂不折。

趙氏曰:「竑,謂度也。弱,輻菑也。度其輻之廣狹,以為菑之大小長短,則菑與輻其力相稱,雖任重載,轂亦不毀 。」 鄭鍔曰:「此弱與前文所謂菑理則一也。輻入轂中,謂之菑,亦謂之弱。」

「參分其輻之長而殺其一,則雖有深泥」,亦弗之溓也。

賈氏曰:「假令輻除入轂之中,其外長三尺,則殺一尺以向牙,以本麤末細塗,則向下利,故泥不粘著之。」

參分其股圍,去一以為「骹圍。」

鄭康成曰:「謂殺輻之數 。」 鄭鍔曰:「上言『殺其一,據長短之中殺其一分而已,未明其股骹之大小如何也。向轂大處謂之股,向牙小處謂之骹,此蓋以人之足為譬也。凡人足髀大處名股,脛小處名骹,言股以喻大,言骹以喻小,輻向轂處之圍而三分之,去其一以為向牙處之圍,假令近轂處圍六寸,則近牙處圍四寸』」 矣 。王昭禹曰:「以輻三分之長,殺一向牙,以股三分之圍,去一以為骹,則本大末小,此所以深泥莫之粘也。」

揉輻必齊,平沈必均。

鄭鍔曰:「木有曲直,不能皆易直,故以火矯揉其曲者,使與直者齊,則三十輻之直必等矣。木有虛實,不能無輕重,故平而沈諸水,以觀其入水之淺深,入深者知其必重,入淺者知其必輕,從其重者而削之,則必平矣。夫揉以求其直,沈以求其均者,蓋輻之入牙,以直為貴故也 。」 陳用之曰:「平謂其陽平於水面,沈謂其」 陰沈於水下 。易氏曰:「揉輻以火,所以齊曲直;沈輻以水,所以均輕重。齊曲直者,取其易直也;均輕重者,取其肉稱也 。」 毛氏曰:「輻眾則大小患於不齊,齊則同強,而大小無所偏,浮沈各從其類,故曰均。均則同堅,而輕重無所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