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93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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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氏曰:牙圍每五寸半合,先以四寸半分之,每分得一寸半,是漆其二者為三寸。其一不漆者為一寸半,外餘一寸三分之,是漆者得三分寸之二,兼上三寸,共為三寸三分寸之二。不漆者獨得三分寸之一,兼上一寸半,以半寸為十五分。三分寸之一作十分,是不漆者共為一寸三十分寸之二十五.。鄭氏謂:「不漆其踐地者也」 ,如「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 之說。此以意推之,非《經》之正文,皆有所不取。

《槨》:其漆內而中詘之,以為之「轂長」,以其長為之圍。

鄭司農曰:「槨者,度兩漆之內相距之尺寸 。」 陳用之曰:「不謂之度而謂之槨,則義取諸棺槨,謂自外圍之,則以度其內焉 。」 王氏曰:「槨其漆內,而中詘之以為長,則長短得矣。將論轂圍而先牙圍」 者,轂之小大長短,以牙圍為法。凡輪牙之底,踐地而行,固無事漆;牙之兩旁與土相摩,亦不必漆。漆者,指牙之兩旁而言,非計其踐地 。易氏曰:「若謂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便為漆內,則非矣。」 既曰漆內,安可便以牙厚計之?漆內之制未明,則轂長三尺二寸,圍徑一尺三分寸之二,亦非也。今以《經》之文意推之,除不漆其踐地者,只據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則兩面為七寸三分寸之一,兼上輪崇六分之五,為五尺五寸,是漆內共得六尺二寸三分寸之一,中詘之為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此轂之長也,亦所以為圍。

以其圍之,阞捎其藪。

鄭康成曰:「阞,三分之一 。」 鄭鍔曰:「阞者,分散之義,初無定數。凡物之餘數則謂之阞。如《王制》言『祭用數之阞』,蓋取經用之什一以為阞也。如《易》之《大衍》言『歸奇於阞』,蓋取四方之餘以為阞也。捎,除也。藪者,轂空壺中也。」 疏云:「轂必大頭寬,小頭狹,當輻入處謂之藪,寬處中而已。名曰藪者,有取於蜂窠孔藪之義也。」 鄭氏謂:圍之阞為三分寸之一,以其藪徑三寸九分寸之五也。王氏取《繫辭》之阞為說,謂阞者,三分之一也。圍既三尺二寸矣,取其四分之一以除藪,則藪凡八寸矣。然下文「賢徑六寸五分寸之二」 ,與此藪徑三寸九分寸之五,然後小大相稱,以為八寸,恐大小不等矣。則阞當為三分之一,從鄭說可也 。易氏曰:「《老子》曰:『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 注:無有謂空虛。轂中空虛,輪得行。以一轂之圍,得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而為三十輻之所湊。苟藪孔稍廣,則轂之力弱,而有不勝任之患。故三分其圍而除一,為藪圍三尺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此三分之,只得一尺,尚餘一寸三十分寸之五。以一寸為三十分,又三之為九十分,以三十分寸之五為十五分,共得一百五分。三分之一則為三十五分。是藪之制,得一尺九十分寸之三十五。藪中大小穿,皆以金錮其內而貫軸焉。

五分其轂之長,去一以為賢,去三以為軹。

賈氏曰:「上《經》言轂空壺中」 ,此言轂大小兩頭 。鄭司農曰:「賢,大穿也。軹,小穿也 。」 楊謹仲曰:「三分轂之長,二在外,一在內。在內為大頭,其空寬則賢也;在外為小頭,其空狹則軹也。賢與軹,以金為之,圍厚一寸,置之轂頭空之中,用以拘其軸,使之久而不敝也。以其轂之長,五分去一以為賢之圍,則其徑六寸五分寸之二」 ,金厚一寸,故其空徑四寸五分寸之二,此藪之所捎者為寬也。以其轂之長五分去三為軹之圍,則其徑四寸十五分寸之四,金厚一寸,故其空徑二寸十五分寸之四,此藪之所捎者為狹也。故《疏》「以為當輻之處,寬狹處中」 是矣。

容轂必直。

鄭康成曰:「容者,治轂為之形容也 。」 鄭鍔曰:「轂以運轉,不直則輪不可行,故治轂而為之形容,必欲直而不曲。」

陳篆《必正》。

趙氏曰:篆,轂約也,不專指軹而言。蓋轂以革鞔之,約,謂鞔也。於鞔之上而飾以采色,如《巾車》「孤乘夏篆」 ,注亦謂夏篆,五采畫轂約也。陳設其篆采之文,則欲正而不邪 。陳用之曰:「陳篆,先儒以為轂約。夏篆夏縵」 ,未審所謂「孤乘夏篆」 、「卿乘夏縵」 ,對「大夫乘墨車」 、「士乘棧車」 為言,豈止謂轂乎?此所謂篆以識之。若下文「二在」 外、一在內,鑿之廣深之類,則其為之也必有以識而定之。陳篆必正,惡其偏而差也 。毛氏曰:「謂篆刻其轂而陳列其絲以約也。」

施膠必厚。

鄭鍔曰:「膠所以附離,異木以為固,薄而不厚,則附離者有時而解《剝》。」

施筋必數。

《鄭鍔》曰:「筋所以纏束柔木以為堅,疏而不數,則纏束者有時而柔弱。」

幬必負幹。

《鄭鍔》曰:「以革縵轂謂之幬,革與木相附麗則轂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