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93 (1700-1725).djvu/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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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規之以眡其圜也,萬之以眡其匡也。

鄭鍔曰:「輪既成矣,察之之道又如此。」 萬,矩也。匡,方也 。趙氏曰:「輪,圜物也。中規則可,如何欲其中矩?蓋以規合之,固可驗其不員處;以矩合之,其四方四角有不員處,亦可因矩以驗之。」

「縣之」以眡其輻之直也。

賈氏曰:「縣謂以輪側於一邊。輪輻三十兩,兩上下相直,從旁以繩縣之,兩兩中縣,則鑿正而輻直矣。」

水之以眡其平沈之均也,

《鄭鍔》曰:「繩所以見其輻之直,未知其輪厚薄之善否也。又浮之水上以觀之,上文言平沈必均,言揉輻之時也。此則輪已成,又置之水,欲其平沈之均。」

毛氏曰:「上載輪之法備矣,然所試者,一輪而已。」

此又合兩輪於水而試之,以觀其浮沈之均,則輪之行用力侔矣。

「量其藪以黍」,以眡其同也。

鄭鍔曰:「輪之轂空,壺中當輻菑者謂之藪。藪,孔藪也。兩藪皆欲其無贏不足,置黍其中以量其深淺,苟其容受皆同,則知壺相同矣。必用黍者,以其滑而齊,為易驗故也。」

權之以眡其輕重之侔也,

鄭康成曰:「侔,等也。稱兩輪鈞石同,則等矣。輪有輕重,則引之有難易。」

故可規可萭,可水可縣,可量可權也,謂之《國工》。

鄭鍔曰:「自規之以眡圜至權之以眡輕重之侔,皆一定之法所當然。若夫不必用規、用矩,不必沈之水、縣以繩,不必量以黍、權以稱,皆自然合於法度,可以規、可以矩、可以水、可以縣、可以量、可以權而試之,是則得之於手,應之於心,出乎技巧之外而非世所能及也。是謂國工,謂舉國皆無出其右也。」

《輪人》為蓋。

鄭鍔曰:「《輪人》之職,掌為輪者也。又使為車蓋者,蓋先王役人,固不強人之所不能,苟制作相似,因其巧智亦足以為者從而任之,是亦因任之道。輪之與蓋或運乎下、或庇乎上,用雖不同,然貴乎圜則一,又況蓋之二十八弓與三十輻之制亦無以異,蓋之達常與桯與轂之制亦無以異,則因其為輪,又使為蓋,何不」 可之有?

《達常》,圍三寸。

鄭司農曰:「達常,蓋斗柄下入杠中也 。」 鄭鍔曰:「蓋柄有二節,達常則下入乎桯,桯則上含乎達常,名曰達常,以其通乎上下,無所更變,其體有常也。」 鄭康成曰:「圍三寸,徑一寸 。」 王昭禹曰:「蓋之制,上為部,中為達常,下為桯,旁為弓。達常小於桯,桯小於部,故非部無以納弓於其旁,非桯無以含達常於其中。」

桯圍倍之,六寸。

鄭司農曰:「桯,蓋杠也,讀如丹桓宮楹之楹 。」 賈氏曰:「楹者,蓋柄下節,麤大常一倍向上,含達常 。」 鄭鍔曰:「名曰桯者,猶屋之有楹,所以直而上承 。」 王氏曰:「桯立於下,蓋之材賴之以呈露,故謂之桯。」 鄭康成曰:「圍六寸,徑二寸,足以含達常。」

「信其桯圍以為《部廣》」,部廣六寸。

鄭司農曰:「部,蓋斗也 。」 賈氏曰:「部者,蓋之斗,四面鑿孔,內蓋弓者於上部,高隆穹然,謂之為部 。」 鄭鍔曰:「蓋斗最處蓋之上者,名之曰部。言穹窿而高處乎上部,以總眾弓,如部伍然也。信當為『伸』」 ,取其在下之圍,以為在上之徑,故以伸言之。伸六寸之桯圍,以為此部之廣。廣,徑也。桯圍六寸,則部之徑六寸;徑六寸,則圍尺有八寸。

部長二尺,

鄭鍔曰:「部徑六寸,正指部言之。部長二尺,又指達常為部也。達常者,蓋之上節貫入乎部中者。惟其入乎部中,故亦可謂之曰部。何以言之?部尊一枚,則不長二尺,今曰部長二尺,則是達常長二尺。毛氏曰:『部厚一寸,而曰二尺者,注謂兼達常言之』」 ,以其達常之在桯中者,出入不時,常與部相收,故部可以兼達常。然則達常在部一寸,其不入於部者尺九寸 。愚案:上言「蓋圍」 ,先以達常起數,而後及部廣,以見部廣於達常。此言蓋之長短,止言部長,而不及達常。以達常上納於部,下納於桯,人所不見,所可見者部與桯耳。其實部自是部,達常自是達常。《注》以「部」 即達常,非也。

《桯》長倍之,四尺者二。

鄭鍔曰:「達常長二尺,而桯長倍之則四尺矣。倍四尺而又有二,則其倍者八尺也。以此八尺上含達常之二尺,則蓋之高凡一丈矣。人長八尺而蓋十尺,雖則立乘猶有二尺之高,不蔽目矣。上言達常與桯之圍,下言達常與桯之長,中言部之廣,則蓋之形制大體具矣。」

十分寸之一,謂之「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