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93 (1700-1725).djv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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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康成曰:「為下起數 。」 趙氏曰:「以一寸而十分枚計一分也。」 蓋十分為一寸,枚只得十分之一故也。

部尊一枚。

鄭鍔曰:「前言部廣六寸,未見其高之如何,故於此言其高。」 尊高也。凡居乎高者,未有不尊,故以尊言高焉。蓋斗中之上穹窿而高,其高者一分 。毛氏曰:「部厚一寸,又尊高一分,欲其稍峻而高,去水疾故也。」

弓鑿廣四枚,《鑿上》二枚,《鑿下》四枚。

鄭康成曰:「弓蓋撩也 。」 《圖說》曰:「鑿部上菑弓者也。」

鄭康成曰:「廣大也 。」 鄭鍔曰:「四旁鑿孔以納弓。」

弓鑿之廣,其廣四分,故曰:弓鑿廣四枚。弓鑿之上則餘二分,鑿之下則餘四分,以鑿廣四枚與上二枚、下四枚計之,則部凡厚一寸 。《易氏》曰:「弓鑿廣四枚者,則鑿孔之廣所以容弓者四分也。鑿上二枚者,以鑿孔之上無所受而不用力,故二分也。鑿下四枚者,以鑿孔之下有所受而用力多,故四分也 。」 毛氏曰:「部廣六寸,則圜當尺八寸;一寸十分,則百八十分。蓋弓二十有八,每弓居部之四分,則總百十二分,其所不居者七十二分,大抵兩鑿相去纔二分有半耳。」

鑿深二寸有半,下直二枚,鑿端一枚。

易氏曰:上言部廣六寸,達常圍三寸,則達常入部,其徑一寸。是達常兩畔猶有五寸,則鑿深二寸有半,正合兩畔五寸之數,而弓鑿不侵達常也 。趙氏曰:「下直二枚者,注謂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 《疏》云:「上云鑿下四枚,今於內畔,於下亦四枚,與外正平,故《經》謂之下直,而注謂鑿空下正也。上云鑿上二枚,今於內畔孔」 低二分,鑿上亦四枚,故《經》謂之二枚,而《注》謂「上低二分」 也。「下直鑿之下,二枚鑿之上」 ,此一句指兩事而言也。「鑿端一枚」 者,謂部高一寸,今鑿上鑿下俱四枚,已占了八枚,其中只有二枚在,以二枚之中,取一枚鑿深放尖,故云「鑿端一枚」 ,端謂鑿頭也。所以如此,以弓外畔上下方正大四枚,今於弓入鑿內處乎剡其弓下畔二分,於弓尖處又削去一分,以納入鑿中,使與鑿孔恰好相應。如此則弓向處頭仰,卻以蓋弓三分之近部,一分揉放低外,二分為宇曲,又以衣蒙之,則弓雖低而其力常健,雖曲不至一向低斜了去。《注》所以云「欲令蓋之尊,終平不蒙撓」 也。此皆仰其弓,故如此。若俯其弓,則弓自部以下皆低而蔽目矣。先儒論蓋鑿,有言:鑿上二枚,鑿下四枚,指鑿之外也;下直二枚,指鑿之內也。鑿廣而內狹,上低而下正,先高而揉之使下,弓本仰而覆之使俯,斯言盡之矣。《易》氏曰:一枚為一分部廣六寸,圍三之,則尺有八寸,其數不過百八十分而止。弓鑿四分而二十八,弓已占一百一十二分外,止餘六十八分,則部中實少而虛多。又以弓鑿一百一十二分,其深各二寸有半,而共湊於《達常》一寸之徑,其數似不相合。然古人深察物理,上下相制,自然堅固縝密,非常工所能測識者。

弓長六尺謂之庇軹,五尺謂之庇輪,四尺謂之「庇軫。」

趙氏曰:「庇謂覆也。軹謂轂末也。輪謂輪牙也。軫謂輿後橫木也 。」 鄭鍔曰:「車有大小,故蓋有大小。蓋大故弓長,長則所庇者遠。弓長六尺謂之庇軹者,蓋弓之一面長者六尺,對為丈二,中有部,廣六寸,則弓長六尺者,蓋大一丈二尺六寸也。」 車輿六尺六寸,車兩轂共六尺四寸,凡一丈三尺矣。以七寸承輿,七寸為軓,凡減一尺四寸,則車之兩軹纔廣一丈一尺六寸耳。弓之長者共一丈二尺六寸,又有宇曲之減,故其覆庇所及者至於軹,是弓長則其庇遠也,故謂之庇軹之蓋。長五尺者,其庇及輪謂之庇輪之蓋。長四尺者,其庇及軫謂之庇軫之蓋。蓋小於輪,輪又小於軹,故弓每減一尺短則其庇近也。漢世名蓋弓為《撩子》。

參分弓長而揉其一。

《鄭鍔》曰:「揉與揉牙、揉輻之揉同,撓而曲之謂之揉。參分弓長而揉其一者,假如弓長六尺,則曲其二尺也。蓋鑿孔之時,外畔弓下四分,弓上二分,內畔上下俱四分,由弓頭仰,故須近部撓其二尺使平,其長四尺,以為宇曲也。」

參分其股圍,去一以為蚤圍。

鄭鍔曰:「『股與輻之近轂者謂之股同,弓之近部者亦謂之股,以其大也。蚤與輻之入牙者謂之蚤同,弓之宇曲者亦謂之蚤,以其小也。上云弓鑿四枚』,以弓鑿之廣為股圍,圍三徑一,則此圍當一寸六分也。於一寸六分之數而去其一分以為蚤圍,則弓之蚤圍凡一寸十五分寸之一。」

參分弓長,以其一為之尊。

《鄭鍔》曰:「前云『《部尊》一枚,言部之高耳。若弓之入部,則三分其長,以其一為之尊,假如六尺之弓,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