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93 (1700-1725).djvu/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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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云「合」,凡再勘契官云「同不同」,門仗官云「同」,亦再勘 契官近前鞠躬,奏勘官左金吾引駕仗勾畫都知某 官某,對御勘同,平身少退近後,右手舉契云:「其契謹 付。」閤門使進入,閤門使引聲喏,門仗官下聲喏,勘契 官跪以契授閤門使,上殿納契。宣徽使受契,閤門使 下殿奉敕喚仗。

木箭,內箭為雄,外箭為雌,皇帝行幸則用之。還宮,勘 箭官執雌箭,東上閤門使執雄箭,如勘契之儀。詳具 《禮儀志》。

宋因唐制,賜「節度使以旌節。」

按《宋史輿服志》:「旌節,唐天寶中置節度使,受命日賜 之,得以專制軍事,行即建節,府樹六纛。宋凡命節度 使,有司給門旗二,龍虎各一,旌一、節一、麾槍二、豹尾 二。旗以紅繒九幅,上設耀篦、鐵鑽、髹杠、緋纛。旌用塗 金銅螭頭、髹杠,綢以紅繒,畫白虎。頂設髹木盤,周用 塗金飾,節亦用髹杠,飾以金塗銅葉,上設髹圓盤三」 層,以紅綠裝釘為旄,並綢以紫綾複囊,又加碧油絹 袋。麾槍設髹木盤,綢以紫繒複囊,又加碧油絹袋。豹 尾,製以赤黃布,畫豹文並髹杠。神宗熙寧五年,詔「新 建節并移鎮,並降敕太常寺排此旌節,下左右金吾 街仗司、騏驥院,給執擎人員鞍馬。」中興因之。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六月給乘驛銀牌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輿服志》符券。唐有銀牌。 發驛遣使則門下省給之。其制闊二寸半,長五寸,面 刻隸字曰「敕走馬銀牌。」凡五字,首為竅,貫以韋帶。其 後罷之。宋初令樞密院給券,謂之頭子。太宗太平興 國三年,李飛雄詐乘驛謀亂伏誅。詔罷樞密院券,乘 驛者復制銀牌,闊二寸半,長六寸,易以八分書,上鈒 二「飛鳳」,下鈒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絛。

端拱 年給乘驛以樞密院券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太平興國三年, 「詔乘驛者復制銀牌。端拱中,以使臣護邊兵多遺失, 又罷銀牌,復給樞密院券。」

真宗咸平六年給軍中傳信牌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真宗咸平六年十 月,給軍中傳信牌。其制漆木為牌,長六寸,廣三寸,腹 背刻字而中分之。置鑿枘令可合,又穿二竅容筆墨, 上施紙札。每臨陣則分而持之。或傳令,則署其言而 繫軍吏之頸,至彼合契,乃書「復命」,因冀州團練使石 普之請也。

仁宗康定元年詔製軍中傳信牌及兵符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仁宗康定元年 五月,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翰林學士王堯臣、知制誥 葉清臣等請製軍中傳信牌及兵符事。詔令兩制與 端明殿學士李淑詳定。奏聞「軍中符信竊要杜絕奸 詐,深合機宜。今請下有司造銅兵符給諸路總管主 將,每發兵三百人或全指揮以上即用。又別造傳信 朱漆木牌,給應軍中往來之處,每傳達號令、關報會 合及發兵三百人以下即用。又檢到符彥卿軍律有 字驗,亦乞令於移牒、傳信牌上兩處參驗使用。一、銅 兵符,漢制,銅鑄,上刻虎形。今聞皇城司見有木魚契, 乞令省司用木契形狀精巧鑄造。陜西五路,每路依 漢制各給一至二十,計二十面,更換給」用,仍以公牒 為照驗。二、傳信木牌,先朝舊制,合用堅木朱漆為之, 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字云「某路傳信 牌。」卻置池槽,牙縫相合。又鑿二竅,置筆墨上,帖紙書 所傳達事用印,印號上以皮繫往來軍吏之項,臨陣 傳言,應有取索,並以此牌為言,寫其上。如已曉會施 行訖,復書牌上遣迴合乞下有司造牌,每路各給一 面為樣,餘令本司依此製造,分給諸處更換使用。城 砦分屯軍馬事須往來關會之處,「亦如數給與」三字 驗。凡軍行計會,不免文牒或主司遺失,懼罪單使被 擒,軍中所謀,自然洩露,故每分屯軍馬之時,與主將 密定字號,各掌一通,不令左右人知其義理,但於尋 常公狀「文移內,以此字私為契約,有所施行,依此參 驗,不得字有重疊,及用兇惡嫌疑之語。每用文牒之 上,別行寫此字,驗訖印其上發往。如所請報到,許即 依號,卻寫印遣回。如不許,即空之。此唯主將自知,他 人皆不得測符。」彥卿原用四十條,以四十字為號,今 檢得只有三十七條,內亦有不急之事,今減「作二十 八字,所貴軍中戎旅之人,事簡易記。」詔並從之。 按《文獻通考》,康定初製銅符,上篆文曰「某處發兵符」, 下鑄虎豹為飾,而中分之,右五符留京師,左符付總 管、鈐轄州軍事官高者掌之。

神宗熙寧五年詔作諸銅符給京城門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五年六月丙寅,作京城門銅 魚符。 按《輿服志》:神宗熙寧五年,詔西作坊鑄造諸 銅符三十四副,令三司給左契付諸門,右契付大內 鑰匙庫。今後諸門輪差人員,依時轉銅契入赴庫勘 同。其鐵牌只請人自執在外仗,止宿本庫,依漏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