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94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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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寢一,燕寢五。推所立,每與王同,禮無降亦明矣。皇 太后既禮均至極,彌不應殊,謂並應同十二乘,通關 為允。」詔可。

大明四年,詔改廟祀,乘玉輅。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四年正月 己卯,有司奏「廟祀親奉舊儀,乘金根車。今五路既備, 依禮玉路以祀,宜改金根車為玉路。」詔可。

大明六年,有司奏定法駕鹵簿。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六年八月 壬戌,有司奏:「漢注儀,大駕鹵簿,公卿奉引,大將軍參 乘,太僕卿御;法駕,侍中參乘,奉車郎御。晉氏江左,大 駕未立,故郊祀用法駕,宗廟以小駕。至於儀服,二駕 不異。拜陵,御服單衣幘,百官陪從,朱衣而已,亦謂之 小駕,名實乖舛。考尋前記,大駕上陵北郊。《周禮》,宗廟 於昊天有降,宜以大駕郊祀,法駕祠廟,小駕上陵,如 為從序。今改祠廟為法駕鹵簿,其軍幢多少,臨時配 之。」至尊乘玉路,以金路象路革路木路,小輦輪御軺 衣書等車為副。其餘並如常儀。詔可。

大明七年,車駕春蒐御木路。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七年二月 甲寅,輿駕巡南豫兗二州,冕服御玉輅,辭二廟,改服 通天冠,御木路,建大麾,備春蒐之典。」

明帝泰始四年定皇太子車輅之制

按《宋書明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泰始四年五月甲 戌,尚書令建安王休仁參議:「天子之子,與士齒讓,達 於辟雝,無生而貴者也。既命而尊,禮同上公。周制五 等,車服相涉,公降王者一等而已。王以金路賜同姓 諸侯象及革木,以賜異姓侯伯。在朝卿士,亦準斯禮。 按如此制,則東宮應乘金輅。自晉武過江,禮儀疏舛, 王」公以下,車服卑雜,唯有東宮,禮秩崇異,上次辰極, 下絕侯王。而皇太子乘石山安車,義不見經,事無所 出。《禮》所謂「金玉路」者,正以金玉飾輅諸末耳。左右前 後,同以漆畫。奏改周輅,制為金根,通以金薄,周匝四 面。漢、魏、二晉,因循莫改。逮於大明,始備五輅,金玉二 制,並類金根,造次瞻睹,殆無差別。若錫「之東儲,於禮 嫌重,非所以崇峻陛級,表示等威。且《春秋》之義,降下 以兩,臣子之義,宜從謙約。謂東宮車服宜降天子二 等,驂駕四馬,乘象輅降龍,碧旂九葉,進不斥尊,退不 逼下,沿古酌時,於禮為衷。」詔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