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94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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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已定,如何斂向內放小得,又如何縱向外,放大得?尤宜思之 。《易氏》曰:「車以弇侈為善,而鍾以弇侈為病。」 蓋鍾貴乎廣狹之中,而車貴乎小大之宜,各適其當而已。

輈人為輈。

鄭康成曰:「輈,車轅也。」 《詩》曰:「五楘梁輈 。」 趙氏曰:「梁謂衡也。輈,持衡者也。輈從軌前,微曲而上,至衡則下而句之。輈縱而衡橫,縱者若輈,橫者若梁,所以云梁輈也 。」 鄭鍔曰:「《考工》所記攻木之工七輪:輿、弓、廬、匠車、梓,而輈人不與焉。此有輈人之官者,蓋作車自輿始,察車自輪始,故輿輪之職特建焉,而並列於七工。若夫蓋」 雖難制,以其員似乎輪也,特使輪人為之,而不以名官。輈雖難度,以其非作車、察車之所始也,故別立一職,不以並輪輿之列。輈,車轅也。自其可以左右挾而進,則謂之轅;自其載任以覆為戒,則謂之輈。輈猶舟焉,所戒者覆也。

《輈》有三度,《軸》有三理。

鄭康成曰:「目下車度淺深之數 。」 鄭鍔曰:「輈欲中法,其度有三。三度者,國馬、田馬、駑馬之輈,深淺不同之數 。」 薛氏曰:「兩轂中橫截之木為軸 。」 項氏曰:「軸則一定,但欲其理之得 。」 趙氏曰:「理謂物之道理 。」 李嘉會曰:「理者一木之用,欲其委曲若是,不可不順其理也 。」 《易氏》曰:「軸以貫轂」 ,特輪之一器,於輈人何與?而言於三度之後者,軸待輈而後運,輈待軸而後行,其勢實相資焉。

國馬之輈,深四尺有七寸。

薛氏曰:「輈之形自從軏前梢曲而上至衡下,其頸以持衡,其曲如屋之梁焉。深謂轅曲中 。」 鄭康成曰:「國馬謂種馬、戎馬、齊馬、道馬,高八尺。兵車、乘車,軹崇三尺有三寸,加軫與轐七寸。又并此輈深,則衡高八尺七寸。除馬之高,則餘七寸為衡頸之間。」

田馬之輈深四尺,

鄭康成曰:「田車軹崇三尺一寸半,并此輈深而七尺一寸半。」 今田馬七尺,衡頸之間亦七寸,加軫與轐五寸半,則衡高七尺七寸。

《駑》馬之輈,深三尺有三寸。

鄭康成曰:「輪軹與軫轐大小之減率半寸,則駑馬之車,軹崇三尺,加軫與轐四寸。又并此輈深,則衡高六尺七寸。今駑馬六尺,除馬之高,則衡頸之間亦七寸 。」 鄭鍔曰:「輈之所貴撓而無曲,故為車則必揉之以火,使其勢深,深則曲,然太深則折,故欲其無弧深焉。然計車之崇與輈人之深,三車之衡各高七寸,何也?蓋」 衡以扼馬頭,用力久則消磨益甚,惟其高有七寸之餘,不為馬頸所損。故《疏》云「餘七寸」 ,當為馬頸低消之也。車雖有高下,至於衡頸,不得不同,茲其法度所在也。故下文云:「小於度,謂之無任 。」 毛氏曰:「輈首為頸」 ,而衡居頸下。又馬稍低劣,不餘七寸,則輈不可與馬相得。

《軸》有三理:一者以為媺也,二者以為久也,三者以為 利也。

趙氏曰:「媺言軸之材,欲其美而無惡」 ,注云「無節目」 是也。「《久欲軸》之體,堅而可久」 ,注云「堅刃」 是也。「《利欲軸》之勢,滑以利而易運」 ,注云「滑密」 是也 。陳用之曰:「媺言其形之媺,久言其質之堅,利言其用之利。輈人為輈而言及於軸,則輈與軸同一工可知。且形之媺,質之堅,用之利,唯輈亦然,是以合而言之。」

《易》氏曰:「以《經》意考之,弧而無折,經而無絕輈之。」

美如此,實軸之所以為媺也。終日馳騁左不楗,終歲御衣衽不敝。輈之久如此,實軸之所以為久也。勸登馬力,馬力既竭,輈猶能一進取道。輈之利如此,實軸之所以為利也。以是知輈人之職,實兼輈與軸之制,故下文又曰:「五分其軫間,以其一為之軸圍。」 則軸之制附於輈人也明矣。

《軓前》十尺,而策半之。

趙氏曰:「軓,注謂式前,據下文『軓中有灂,則與上置隧處』」 ,乃是軓正在隧之下。式之前。蓋輈身長一丈四尺四寸,入輿隧下隧以前,只有十尺,以此見軓即隧之下面,隧外空著一分,輿軓即是閣住隧阪之木。橫子謂之軓者,取其在下持住車,有為則為法之意。注謂「軓,法也,謂輿下三面之材,輢式之所植持車正者」 ,即此意也。策,御者所執以制馬而使齊者也。然策之處進退亦有其度,太向前則湊馬後,反礙馬行;太向後則鞭策不能及馬,又不肯行。軓前十尺而策半之,則離隧五尺處是也。執策者立於此處以御馬,則以及馬而無過不及矣。所謂「軓前十尺策半之」 者,是就隧算去,不是就輿算去。蓋軓前尚有輿板二尺二寸,若就輿算去,則無十尺矣。不知十尺者,是就直算去,抑隨輈曲處算去?經無明文,不可考也。《禮書》云:「輈之減也,率七寸;馬之殺也,率一尺。軫輿軹,轐之殺也,率寸半。」 三等之馬,各下其輈七寸,則七寸為衡頸之間。此說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