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94 (1700-1725).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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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則》式圍七寸三分寸之一。

參分式圍,去一以為較圍。

《鄭鍔》曰:「以式之七寸三分寸之一而三分之,取其二以為較圍,則較圍四寸九分寸之八。」

參分較圍,去一以為「軹圍。」

鄭康成曰:「軹,輢之植者;衡者,與轂末同名 。」 賈氏曰:「上文注云『軹是轂末』,此軹是車較。下豎直者,及較下橫者、直橫者,並縱橫相貫 。」 鄭鍔曰:「較圍四寸九分寸之八,而三分之,取其二分以為軹,圍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與轂之軹五分轂長而去三者異矣 。」 毛氏曰:「軹在較之下,縱橫相貫;轛在式之下,縱橫亦相貫。二者」 又減,亦其理也。然式圍大於較圍,而《轛》在式下,反小於軹,何也?式短而較長,故較長則較之用力宜雄,故不得不大也。輢植乎輿之四隅,《較式》附焉,而不言其圍者,舉較則輢可知。

參分軹圍,去一以為轛圍。

王昭禹曰:「轛之狀與軹相對,所以異者,軹在較下,轛在式下,謂之轛者,取其與人相對故也。軹圍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三分之而取其二以為轛圍,則轛圍二寸八十一分寸之十四。凡此皆乘車、兵車之制,鄭氏俱以為兵車者,以乘車與兵車同,舉其一則可以類推,亦以前文首言兵車之輪故也。」

趙氏曰:「以《疏》推之,則轛正在式木之下,植立是。」

如今轎乘壓手版傍兩角柱子,以人登車立式,正與人相對,故取名以「轛。」 若《司農》以植與衡者為轛,是并軹而言矣。蓋轛無橫者,橫則不可謂之轛。

圜者中規,方者中矩,立者中縣,衡者中水,直者如生 焉,繼者如附焉。

趙氏曰:「此段論治材居材之法。規所以為圓,矩所以為方,準則為平之所取,繩則為直之所取。輪人作車之法,其用材皆盡善。故為材之圜者必以規,而材之圜者自中於規;為材之方者必以矩,而材之方者自中於矩。材之直、豎立者,則挺立不邪,而自中於繩。縣之垂衡,謂橫也。材之橫放不豎者,則無高低,而自中於水之平。中謂合也。此四件是合乎法度之善者。若夫材之直者如木之生於地,直達而不屈;材之繼者如木枝之附於榦,相著而不可離。此卻是人力之巧妙,有若自然生成之物,與上四件不同 。」 劉執中曰:「縣水謂準繩,準繩變言垂與水者,蓋物之直者無過於垂,物之平者無過於水。觀輪人為輪」 ,言「規之矩之、縣之水之」 ,亦不言準繩,則以縣與水平直之尤善者,故以此代言準繩焉 。鄭鍔曰:「木之始生者必直,其曲者非其性也,必有所折屈,故曲也。立木之直者,欲其自地而注,直而無所屈。木之旁枝附榦而生,其附也文理相依,無斷裂相離之狀。以木而相繼接者,欲其如附榦而生,無離絕之」 處。則其直其繼。皆如自然矣。凡此皆言作車輿之法。治木居木。當致其精如此。

趙氏曰:「既曰立者中垂,則直者已在其中,何故?」

復曰:「『直者如生』,蓋繩之用此為直,皆取之不必垂也。言立,是主垂者言之,立者中垂,指立者之直而已,其他直者不與也。若夫直者如生,則凡正曲之直皆屬焉,不止立者而已。此段非說車之全形,言輿上用材如此。蓋輿上如轛式軹較等器甚多,其材有圜者,有方者,有橫者,有直者,有附者。中之與如各指一件說」 ,否則車形不四方平直,如何中得?又如何如得?

凡居材,大與小無并,大倚小則摧,引之則絕。

鄭鍔曰:「居,處也。處身者必欲得其所,然後身安。車之制木,處之亦欲得其所,故謂之居。木有大小,各宜,以類相從,則強弱相敵,剛柔得宜,無有餘不足之患 。」 陳用之曰:「并以合并之,謂并歸乎大者也。凡物之體,以小入大,大者受而入之,是之謂大與小,宜使之勢適可者 。」 賈氏曰:「倚則并也。凡居材當各自用力,若使大」 材倚并小材,小材強不堪,大材所倚,則摧折矣。此「引之則絕」 ,據小并大而言也。若小并於大,大木振其小木,力不堪,則絕斷也。

棧車欲弇,飾車欲侈。

鄭鍔曰:「《巾車》言服車五乘,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棧車謂不革鞔而漆之之車也。飾車謂鞔之以革而畫之之車也,所謂夏篆、夏縵、墨車是也。有革以鞔輿,則固為難壞,輿不鞔以革則不堅而易拆,不堅而易拆者則宜弇,弇者欲其輿之斂而向內也;固而難壞者則宜侈,侈者欲其輿之大而向」 外也。夫以文飾之車,猶且以侈為貴,則上而天子所乘之路,有金、有玉、有象以為飾者,其輿之侈又可知 。趙氏曰:「弇,注謂當向內為之」 ,「《侈注》謂當向外為之。」 據此,則弇恐只是輢、轛之類都移入來,侈恐只是移輢、軹、轛之類放出去些少,必不是說大與小。蓋輿縱、橫、廣、深六尺六寸,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