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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KR KP 920120 JointDeclarationDenuclearizationKoreanPeninsula(ch).p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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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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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双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与合作协定

南北双方,

按照全体朝鲜人民和平统一被分裂国土的愿望;

重申7月4日(1972年)南北联合公报中提出的统一三原则;

决心消除政治和军事对峙状态,实现民族和解,

并决心避免武装侵略和敌意,减少紧张并确保和平;

表示希望实现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以增进共同的民族利益和繁荣;

认识到,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是走向重新统一的进程中一 种特殊的过渡性关系;

保证共同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南北和解

第一条: 南北双方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社会制度。

第二条:双方相互不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双方不进行相互间的诋毁和中伤。

第四条:双方不试图采取任何破坏或颠覆对方的行动。

第五条:双方共同努力将目前南北方之间的停战状态转变为牢固的和平状态,在 实现和平状态之前应遵守现行的军事停战协定(1953年7月27日)

第六条:双方停止在国际场所的竞争和对峙,共同合作和努力以促进民族威望和 利益。

第七条:为了确保双方之间的密切协商和联络,将于本协定生效起三(3)个月之 内在板门店建立南北联络处。

第八条:将于本协定生效起一(1)个月之内在南北高级会谈的框架内设立一个南 北政治委员会,以期讨论用以确保执行和遵守南北和解协定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