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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區錦新(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代表)於2020年5月14日向治安警察局作出預告,擬於2020年6月4日18:00至23:00在議事亭前地仁慈堂對出地段舉行集會。
治安警察局局長於2020年5月19日作出不容許舉行上述活動的決定。
區錦新(以下稱為上訴人)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12條的規定,於2020年5月21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依法傳喚了被上訴實體,被上訴實體於5月25日提交了答辯,認為應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決定。
區錦新(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代表)於2020年5月14日向治安警察局作出預告,擬於2020年6月4日18:00至23:00在議事亭前地仁慈堂對出地段舉行集會。
治安警察局局長於2020年5月19日作出不容許舉行上述活動的決定。
區錦新(以下稱為上訴人)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12條的規定,於2020年5月21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依法傳喚了被上訴實體,被上訴實體於5月25日提交了答辯,認為應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