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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實

根據卷宗所載的文件資料,本院認定下列事實:

-上訴人於2020年5月14日向治安警察局作出預告,擬於2020年6月4日18:00至23:00在議事亭前地仁慈堂對出地段舉行集會。

-集會的主題為六四燭光集會。

-治安警察局局長於2020年5月15日致函衛生局,要求就上述集會事宜提供專業意見。該局提供了如下意見: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一種十分嚴重的疾病,其病死率由1%至10%不等,而其傳染性十分強烈,感染者在無症狀或症狀輕微時已具有強烈的傳染性。該病毒主要經呼吸道飛沫傳播,人群 聚集將造成該疾病迅速傳播。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各地持續廣泛傳播,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採取了嚴格禁止 聚集的措施。在特區政府和全澳居民共同努力下,目前本澳沒有明顯的社區傳播現象,但也不能確定社區中完全沒有任何 感染者,特區政府一直呼籲市民減少或避免聚集。為防止該疾病在本澳社區內傳播,衛生局建議目前所有較大規模的人群聚集活動仍應暫停,30天後再作進一步評估以決定是否可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