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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對集會權的限制也是有條件的。

第2/93/M號法律經第16/2008號法律進行修改,立法會在審議第16/2008號法律草案時由第三常設委員會提交了《第2/III/2008號意見書》,當中載明:在適用第2/93/M號法律時,"一旦涉及到對諸如集會權及示威權等基本權利行使的限制,就應在嚴格遵循適度原則的基礎上,對每一具體個案中涉及到的各種利益的重要性進行審慎、合理和平衡地考量。只有當限制的範圍儘可能小且僅限於為保護其他更重要的法律利益所必要的限度時,對個人基本權利的限制方為有效"。

Vieira de Andrade 授曾就不同的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或價值出現衝突時限制行使某些基本權利的必要性進行分析,認為只有在為了維護另一項同樣受憲法保障的價值或利益時方可限制基本權利的行使。[1]

在本案中,從被上訴批示可以看到,被上訴實體是基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性十分強烈、甚至無症狀感染者亦具有傳染性等特性,考慮到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仍然嚴重,有二次爆發和社

  1. José Carlos Vieira de Andrade著:《Os Direitos Fundamentais na Constituição Portuguesa de 1976》,第四版,2009年,第265頁及後續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