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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M號法律則專門就集會權及示威權的行使作出規範。毫無疑問,集會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的一項根本權利,亦受第2/93/M號法律的保障。

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基本法》第40條第2款),而集會權的行使"僅得在法律規定之情況下受限制或制約"(第2/93/M號法律第1條第3款)。

依法限制或制約行使集會權的情況包括不允許為實現違法目的而舉行集會(第2/93/M號法律第2條)。

換言之,即便是澳門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亦並非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立法者賦予有權限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集會權的行使作出限制的權力。

在澳門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1 條亦明確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