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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在目前仍然存在疫情再次爆發風險的情況下,在全社會努力對抗疫情並為此付出沉重代價的極為特殊的環境下,保障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公共利益具有更突出的重要性,值得澳門政府及整個社會的特別考量。

考慮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性強、易傳播、傳播快且無症狀者亦具有強烈傳染性的特點,基於衛生局就本案涉及的集會而發出的"目前所有較大規模的人群聚集活動仍應暫停"的專業意見,出於保障公共衛生和健康 的仍然迫切的需要,所有個人及私人或公共實體均應主動履行法律規定的合作義務,遵守有權限機關發出的指引,避免人群聚集,更應避免舉行大型的活動(包括集會)。

在這樣的前提下,被上訴實體作出不容許舉行集會的決定並未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反之,若治安警察局局長容許舉行集會,則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違背了有權限機關發出的指引。而如果發起團體如期舉行集會,也同樣違反該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在目前全民對抗疫情的特殊時期,治安警察局局長經考慮當前的疫情及衛生局發出的專業意見,為防止疫情的傳播和再次爆發而 作出的不容許舉行集會的決定 並無可指責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