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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安全構成嚴重危害,違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規定之原意以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故本局根據經第11/2018號法律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 以下簡稱《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 第2條,作出不容許舉行是次集會示威活動的決定;

2. 違反本批示的有關規定而舉行集會或示威活動者,可導致觸犯《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14條的規定被處以為加重違令罪而定之刑罰。

三、發起團體/發起人可根據《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12條依法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局長
吳錦華
警務總監
2020年5月19日

-在疫情期間,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分別發出了編號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