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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404-01J000555-11238 時與潮 1947年28卷1期.pdf/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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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國對日基本政策

李象偉譯

(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九日通過,七月十一日在 華盛頓正式發表的盟國遠東委員會對於佔領日本的 基本政策全文 )

日本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無條件投降,現正 麥克阿瑟將軍所指揮的盟國軍隊對日作軍事的佔 根據莫斯科外長會議的决定,曾經直長參與對 !作戰的澳洲、加拿大、中、法、印、荷、新西蘭 菲律賓、蘇聯及英、美等國家,組成遠東委員會 會在 煩集會,討論過如何規定爲執行日本投 【款所需的政策,原則與標準。

這些國家組4 委員會的目的是在:完成波茨坦宣言的目標,實現投降的條款,及建立國際安全 與和平。

他們知道,要建立安全的和平,第一、必須徹 底摧毀日本軍事機構,這是日本在過去幾十年中侵 略的主要工具,第二、必須建立一種使其武主義 無法再起的政治經濟制度,第三、必須使日本人 忘了解,他們的戰爭意向,征服計劃及達成這計劃 的方法,結果都是使日本醫複覆亡。

於是盟國决定:在日本决心完全放棄任何形式 主義,而願望與世界其他各國和平相處,並 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各方面已經建立真正的民 主原則以前,你不能允許日本自主。

因此在遠東委員會中各國同意:

(一)日本對於盟國所負義務的實現,必須獲 得保證,(二)完成解除日本物質的及精神的武裝 包括軍隊的全部解甲。經濟的改革使其再無作戰 能力、軍閥勢力的消除,及戰爭罪犯的嚴厲審判等 等,故需對H作長期的嚴格控制。(三)協助日本 人民在民主社會組織中謀求發展其自身利益及世界 一般利鑫的方法,協助他們進行國內與國際的經濟 及文化上的溝通,使其個人及國家的需要得到合理 的滿足,和其他國家之永久和平的關係。

該委員會及採行下述基本月標及整策:

第一章 最終目標

(一)盟國對投降後日本的政策所依據的最終 目標應是:

(a)保證日本不再威脅世界和平與安全:

(b)儘早建立民主的及和平的政府,以執行 國際義務,尊重他國權益及支持聯合國日的,此種 政府應依據日本人民自由表達之意志而建立。

(二) 這兩項目標的完成須採用下列主要方法 :

(a) 日本領土限於本洲、北海道、九洲、四 國等岛及其他若于日後再行决定之小島。

(b)日本必須徹底解除武裝軍閥勢力及韓元 思想須完全禁止,凡表現黷武精神及侵略思想的一 切集團必須嚴禁。

(c)鼓勵日本人民發展個人自由及重視基本 人權,尤其是信仰、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等自由, 鼓勵倡導民主及代議制的社團。

(d)只有維持日本民生經濟及支付賠償物品 的工業,才許其發展。而使其能重整軍權的工業, 則絕對不容許存在。根據這個目標,原料的進口。 可以准許,但須乎管制,最後、可許日本參加世界 貿易。

第二章 盟國權力

(一) 軍事佔領

軍事佔領日本本士是爲了執行投降條款與完成 上述各項最終目標,所以必須有一個代表對日作戰 各盟國的執行機構:這些國家於參加佔領日本的軍 力分配原則已决定,佔領軍由美國所指定的最高 師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