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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404-01J000555-11238 時與潮 1947年28卷1期.pdf/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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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日本政府的關係

日皇與日本政府都要服從盟國最高統帥的命令 。在執行投降條款及實現佔領與管制日本的政策上 統帥有一切必需的權力。

最高統帥在行使職權時,應經由日本政府機構 (包括日皇)以達成任務,但亦可不經日本政府而 直接行動,日本政府於 政事件上亦可依照最高 統帥的判斷與裁奪行 市的政府職權。

最高統帥於諮詢盟國對日委員會後,撤換日本 政府的閣員並決定繼任人既多,改變日本的政府機 構或改組整個政府,應符合遠 貞會所定的原則 。

他不必支持日坐或其他政府中的勢者,盟國 的政策是利用日本 的現存形式,而非支持現在 潮 的政府。盟國的政策是鼓勵日本改變天皇制度的過 半 去形式與投降前的政府形式,去掉那些封建的與專 制的特質,而建立民主政府。

(三)保護聯合國家的利益

保護聯合國家及其人民的利益財產及權利也是 最高統帥的責任。如果保護與佔領政策及目標發生 衝突時,當經由外 方式通知該有關國家,並作適 當調整的檢討。

(四) 政策之宣布

佔領政策與目標及進行到怎樣情形,將向對 日作戰的各國人民、日本人民、及全世界公開宣布 。

第三章 政治

(一)解除武裝與軍備

解除武裝與軍備是軍事佔領的最初工作,必須 堅决徹底執行,必須告知日本人民,領導他們誤入 征服世界歧途的人們或與這些人合作的,究竟是玩 的什麼把戲,有什麼罪行。

日本不許再有任何海陸空軍,祕密警察組織 憲兵隊或民間航空事業,而只能有少數警察。日本 原有陸海空軍都將解甲遺散,日本帝國總司令部及 參謀本部都將解散,一切陸海軍物資,船隻,設備 及飛機等,留存原貯藏或停泊地點,由各該地區盟 軍司令受降,日後再由盟國會商决定處置辦法。爲 了底執行這項規定,受降物資必須有詳細清單及 嚴格稽核。

日本帝國總司令部及參謀本部的高級官員,其 他陸海軍高級軍官,極端國家主義及軍國主義組織 的領袖,及其他黷武及侵略主義的雨 表人物, 都要監禁,等待日後處置。凡信任軍國主義及侵略 性的國家主義的活動人物,禁止他們担任 務及重 要私人職務,極端國家主義者的或軍國主義的社會 政治、職業、及商業性團體都將解散及禁止活動 。

任何反民主及黷武的活動,卽使是改頭換面的 出現,亦將被禁,尤其是過去曾任海陸軍官,憲兵 及已遭解散的軍閥主義,國家主義及其他反民主組 織中分子的一切活動,嚴加監視。

在各級教育中,軍閥主義極端國家主義及反民 主的理論與實際亦應排除廢止,曾任海陸軍官及其 他軍國主義國家與反民主分子,都不能担任教育督 導人員或教師。

(二)戰爭罪犯

對於戰爭罪犯,包括曾施酷別於盟國人民或戰| 俘的人員都將嚴厲審判,最高統帥或有關國家代表 提出控告的犯罪,都將逮捕審判,如確曾犯罪將受 處分,如另一盟國認爲業戰犯對該國人民有犯罪行 爲,而最高統師無須審判該犯,或要該犯出庭作 明,各該國可以提審該作犯,

(三)鼓勵日本人民爭取個人自由與民主方式 日本政府必須宀 而且保障人民有信仰任何宗 教及採行任何宗教儀式的自由,並且說明不許在宗 敎的形式上隱藏國家主義,軍國主義及反民主組織 與活動。

日本人民必將有機會學習與認識民主國家的歷 史制度,文化及成就,凡是租礙民主趨勢的因素必 (消除。

鼓勵H本民主政治黨派的活動,使自由集 與公開討論的權利。並且獎勵日本人民組織工會, 只要這些黨派與團體不違背佔領軍的安全原則。

依據種族,國籍,信仰或政治偏見所制定不平 等的法律命令及規章等都須廢止。與盟國目標及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