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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裨益,其他專家,亦謂全國敎育,旣須從速普及,則採用簡體字
,以謀普及之促進,實屬刻不容緩。本部以需要旣切,詢謀復同,
當經擬定推行簡體字之原則三項,提請
行政院會議議決;並經院轉呈
中央政治會議核准在案。該案奉
核准後,本部復委託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妥愼選擇,並經規定:
「(一)依述而不作之原則;(二)擇社會上比較通行之簡體字,最先
採用;(三)原字筆畫甚簡者,不再求簡。」等項,以爲選定簡體字
標準。嗣據前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依此標準,擬定簡體字表呈送前
來,復經本部鄭重審核,將社會最通用之第一批簡體字表,選編完簡體字表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