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NLC416-11jh001415-53984 國際立法條約集.pdf/44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以上文官。
  二、各項武官及軍人。
  三、上下議院及各省諮議局議員。
  前項所定限制 特准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十年以後 其餘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二十年以後,得由民政部具奏請旨豁免。

第九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聲明入籍後永遠遵守中國法律及棄其本國權利出具甘結,並由寄居地方公正紳士二人聯名出具保結。

第十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諮請民政部批准牌示給予執照爲憑。自給予執照之日起始作爲入籍之證。其照第五條作爲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諮明民政部存案,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諮部存案。

第三章 出籍

第十一條
  凡中國人願入外國國籍者,應先呈請出籍。

第十二條
  凡中國人無左列各款者,始准出籍︰
  一、未結之刑民訴訟案件。
  二、兵役之義務。
  三、應納未繳之租稅。
  四、官階及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