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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416-11jh001415-53984 國際立法條約集.pd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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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凡中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爲出籍︰
  一、婦女嫁與外國人者。
  二、以外國人爲繼父而同居者。
  三、私生子父爲外國人其父認領者。
  四、私生子母爲外國人其父不願認領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爲出籍者,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爲限,若照該國法律不因婚配認其入籍者,仍屬中國國籍,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爲出籍者,以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爲人妻者爲限。

第十四條
  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併作爲出籍。若其妻自願留籍或出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者,准其呈明仍屬中國國籍。

第十五條
  凡婦人有夫不得獨自呈請出籍。其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其餘無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請出籍。

第十六條
  凡中國人出籍者,所有中國人在內地特有之利益一律得享受。

第十七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自行出具甘結聲明並無第十二條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經發覺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