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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416-11jh001415-53984 國際立法條約集.pdf/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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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喪失國籍。

  一、屆服兵役年齡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
  二、現服兵役者。
  三、現任中國文武官職或各議會議員者。

第十四條 中國人雖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欵情形之一並無前條各欵情事若有左列各欵情事之一者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刑事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受刑事之宣告執行未終結者。
  三、為民事被告人者。
  四、受强制執行處分未終結者。
  五、受破藏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滯納租稅處分未終結者。

第十五條 喪失國籍人之妻及未成年子若隨同取得外國國籍時喪失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