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NLC416-12jh001824-67378 法制.pd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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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大者、更使人起歷史的尊崇、蓋生無法之英雄易、得護法之志士難、倘社會上無無法之事、則處世味同嚼臘矣。

人之建國立法也、非千年不爲功、而無法者之影、無時不潜在焉、蓋無法亦有其存在之價値、古來戡亂興邦、定永久和平之基者、悉爲無法者之功業、彼偉大之發明家探險家、亦多不甘守法之人”救急於立法以抗無法、吾人有刻不容緩者、先哲有言、「有無觀 一如、善惡無差別。」又云、「受得苦中苦、方爲人上人。」又云、「不受魔、不成佛。」良有以也。

然不顧五千年之風俗習慣及社會事情、頒布不適合於滿洲國國情之無法的新法、實吾人之所難以賛同者矣。

(三)法不可不求「能實行」而與國家及人民以現實的無上幸福、苟不能與國家人民以現實幸福之國法、即爲惡、惡法固亦爲法、然若謂惡法勝於無法則不可、「況法既爲「以國家權力强行之之物、」期宜以仁厚行之、若明知爲惡法而强行之、其心倘堪問乎。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