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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大系第九輯

更有進者、倘立一法而事實上窒碍難行則不可、法亦可謂民心之奧底所滲出之一種眞善美的意識而表現於文字之藝術、反言之、若實際上不能獲所期之效果者、不足以爲法也。

各國立法、每多偏見、尤以中華民國爲甚、例如以撤消領事裁判權爲前提而強人所難、使人民不能適從、若是之法、徒妨國民對於法之信仰心、爲國民計、爲法之本身計、爲立法者計、惟有抱憾而已。

今滿洲國亦輙有誹謗乎法者、余獨以爲不然、惟草創之際、失於檢點之處、自不能冤、當然有改正之餘地耳。

(四)滿洲建國之際、執政宣言、首謂「人類必重道德、人類必重仁愛。」 國法之基礎、實存於玆、據此以爲國法、方合東方文明。

今之所謂法律學者、以爲法律與道德之間、有判然之差別、是一孔之見耳、實則法之與德、固可分而不可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