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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大系第九輯三〇

(二〇)律師法。

(二一)民法、商法、刑法。

(二二)學制。

(二三)宗教法。

(二四)各種建國當時之暫行法並其施行令之修正。

欲草擬此等法制、必先注意上文所述法的概念、並世界之趨向、滿洲國內之情狀、善隣日本國民之期待、而對於東亞全民衆將來利害休戚之關鍵、尤應考慮耳。

茲事體大、正不必貪一時之功、須知國家之生命、固與天地同庥也。若云當務之急、則一旦有事、全仗實力、本非紙上空談之制度所克有濟、故法制之事、不必急々、應循序而漸進焉、斯得矣。

五、治外法權及國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