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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獨立國家對於外交官以外之外國人、承認其治外法權、不僅有損獨立國之體面、而使國民感情上大爲不快、更令其國內法系複雜化。 本國人受種々不利、甚至妨碍國內平和之局、自應早日廢止之也。

除日本國外、各國暨國際聯盟對於滿洲國之態度、吾人誠不屑置諸心目中、惟此中意義、係指滿洲國處理内政對於外國不近人情之冷眼、不妨熟視而無覩、若夫國家生存之日標、貴於萬國協和、邦交敦睦、吾儕固應努力以求滿洲國早躋萬國之林、而結友邦之歡、無待言也、是以治外法權之撤除、與國際關係之疏通、就法制問題之見地言、亦甚緊要也。

欲解決此問題、其方法有二、第一法卽勉强而行之、第二法則迂囘曲折以就之、以俟水到渠成之日。第一法固可以成功、然非萬不得已、總以不用此手段爲是、以其逸出範圍故也、第二法因不免迂濶、意在充實國家及社會之組織、使之强化、加以整頓、俾國民生活富裕、道德高尚、學藝產業、均臻優秀、以此昭示於世界、則各國自能認識我國、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