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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大系第九輯法制三二
彼冷嘲熱詈之國際聯盟、亦必前倨後恭而來就我、惟此等辦法、言之非難、行之惟艱、必當認清目標、逐步進展、爲今之計、先將滿洲國内治外法權之現狀及國際聯盟之對滿態度加以研究、當不至徒勞也。
(甲)治外法權
根據於條約在滿洲國内享有治外法權之外國人、凡一十六國、其年數已達九十年、此等外國人、居於滿洲境内、不受滿洲法律及裁判之拘束、悉依其本國之法律及裁判、儼然旅行焉、居住焉、營業焉、此皆舊時局勢所造成、良可慨已、兹擧其國名於次。
英國自一九四三年起
美國自一八四四年起
法國自一八四四年起
挪威自一八四七年起
瑞典自一八四七年起
荷蘭自一八六三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