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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運用、必需委諸裁判機關、裁判所不得受政府行政機關及其他任何文武官憲不當干涉。

爲改良現存法制並司法及監獄制度起見、應採用左之計畫。

考慮行政法規司法制度等之改正及措置、且完成實施左之法規。

A

B法(包含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

C

D 銀行法

E 破產法

F 特許法

G 土地收用法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