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已校对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法制三四
徳國蘭芬埃沙尼亞羅馬尼亞
奧國里斯尼亞猶哥斯拉夫匈牙利
蘇聯立陶宛捷克斯拉夫
波蘭阿爾巴尼亞布加利亞
一九二六年日英美法意等國在北京組織委員會、研究之結果、向中華民國提出勸告事項、而以撤廢治外法權爲條件。此事足供滿洲國撤廢治外法權問題之參考、茲擧其概要如左。
(一)委員審查完了後、茲爲左之勸告。
(二)委員認爲俟本勸告事項相當實施後、各國得抛棄治外法權。
(三)治外法權抛棄後、關係各國人民、從一般國際習慣、依據公正衡平之基礎、在中國一切部分、享有居住營業之自由及私權。
勸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