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NLC416-12jh001824-67378 法制.pd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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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怪、但觀美國南北戰爭及英國愛爾蘭問題之經過、卽可了然、若此建國數十年乃至數百年之後、尚不免暴露其内訌之醜態、況吾人建國於倥偬之間、則他人作如是觀、亦固其宜、然滿洲國之機構、以後必使秩序井然、絲毫不紊、此事應用心於法制範圍以外者爲多、惟國家一切政事、其結局皆歸納於法的秩序、故法制上對於此等情事、不能不有相當之考慮也。

(三)聯盟又謂「滿洲國之警察、有舊職員與新職員之分、大都會之警察、有日人職員居於其間、其他亦有日人顧問、故舊有警察官吏、並不喜新政府、僅爲生計所迫而爲之耳。」

「滿洲軍隊以原有之兵爲主、因日人之指示而改革其組織、彼等始僅維持地方治安、今日已操戈而與中華民國之軍隊開戰、受日本軍之指揮、與日兵共同作戰、然滿洲國軍隊、輙歸投中華民國之軍隊、於是中華民國方面、每與滿洲國軍戰則兵器彈藥、可以垂手而得、殊爲得計云。」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