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NLC416-12jh001824-67378 法制.pdf/4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四二

按國內之治安與外患之防止、滿洲國籍友邦日本之力、從事警察及軍事上實力之補充、乃建國以迄今日之現實、此蓋基於條約光明正大之事也、然以後滿洲國自身之警察力、漸次須作向上的施設、確爲當務之急耳。

(四)聯盟對於實業方面之事有云、「中國人之商人及銀行家不喜滿洲國、即日本人亦然、就現狀言、不但生命財產均感危險、中國人尤不願與朝鮮人相等、日本商人來滿後、失望而歸者亦夥、滿洲商店、尚多閉其門者、復因匪賊擾亂、鄉間之購買力大減、信用機關亦遭破壞、致都市之商況亦爲之不振。」

按此等處不免吹毛求疵、吾人惟有發奮以此恥、且將使彼刻薄者羞死耳。

(五)又謂「教習醫士等職業之人、對於新滿洲國、不表同情、滿洲國疑此等人爲密偵、干涉教育、大學及其他學校之休業、敎科書之改正等、均有反感、對於報紙郵信之檢閱尤爲失當。」「一般農民、因朝鮮人日本人之大擧移住而恐懼、朝鮮人向與中國人不易同化、中國人作高粱、豆、粟等類、無傷於土地、朝鮮人種稻、易損土壤而起洪水、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