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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則將破壞而靡遺、立法者亦有從此之傾向、因而法之目的、成爲打破習慣而非維持或歷練其習慣。鄙見以爲如是立法、則國家恐失其久遠性、而甚危險、蓋不以國民之本性爲基礎、而以外來思想爲圭臬、則國民生活必將破壞、終必失敗而後已。試分別論之如次、

(一)國法者、已成熟之習慣、或優良慣習之萌芽而有自然發育之可能、論其本質、則「」、而非可勉强造作、是以法也者、非以文字書於紙上之謂、乃在山川草木之間、以無形之文字、大書特書焉、明乎此義、庶可與言法矣。

原夫人之生於斯世也、依乎天地自然之恩惠、凡一切人間之作爲、不外乎天地自然之律動、故若欲離自然律而另造人間律、卽爲思想錯誤、古人所謂畏天、亦即此意、誠以 人間能一任自然以爲法最妙、國家與人民、咸安住於無法之間、固人之所共望、老子日、聖人處無爲之事、行不言之教、又日、法令滋彰盜賊多、均所以昭示吾人也、

現今中華民國及歐美諸國、均主張「以國家之權力而强制施行之人民行爲之規矩、即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