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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大系第九輯

的傳統及牽累也。

關於國法之意義、或謂「國家爲國法所指示之物。」或謂「國法乃執統治權者之命令。」既明乎此、則國法之爲物、決非使人舒服之具、凡好舒服之人、輙不樂受法之拘束、吾儕亦不免作此想也。

吾人際此創造全新國家及創造全新國法之會、固不應作安閑之論、有如上文、然則國家果爲國法所指示之物乎、是宜於法之本體、加之意焉。

若僅能因時制宜、應各方之要求而立法、則不免朝令暮改之譏、且在國法之精神上、必致前後矛盾、國民將無所適從、如吾人之見解、倖而無誤、則國法可謂習慣之已成熟者、國家及人民賴此以營至上幸福之生涯而爲之規準、其國家尚未成熟之習慣、只須國民意識上已有萌芽而足以養成優良習慣、使臻發育者、亦可採作國民生活之規準也。

然最近之傾向、有反於此者、因世界交通機關之發達、綜合一部分智識階級之意識面、暨大衆瞬間慾望之動向、於是外國思想一若應運而生、成爲天之驕子、反之祖國傳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