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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416-13jh002756-82908 中日同盟條約成立之經過.pd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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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啓者,當本日簽訂中華民國日本國間同盟條約時,本院長與貴大使成立了解如左現在 中華民國所存旣事項如鑑於本條約之旨趣須要調整者,應於兩國間恢復全面和平戰爭 狀態終了時,準據本條約之旨趣加以根本的調整。

雖在戰爭狀態繼續中,應按照情形所許,逐次由兩國間協議,據本條約之旨趣加以所 要之調整。

上述了解應請

貴大使查照予以確認爲荷,本院長順向

貴大使表示敬意,此致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谷閣下。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汪兆銘,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於南京。

換文

巡啓者,本日推

貴院長來照內開:

「當本日簽訂中華民國日本國間同盟條約時本院長與貴大使間成立了解如左:

現在中華民國所在甑事項如鑑於本條之旨趕須要調整者,應於兩國間恢復全面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