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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416-13jh002756-82908 中日同盟條約成立之經過.pd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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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狀態終了時準據本條約之旨趣加以根本的調整。

雖在戰爭狀態繼續中,應按照情形所許,逐次出兩國間協議準據本條約之旨趣以所要 之調整。

上述了解應請貴大使查照予以確認爲荷,」等由,本大使對於此項了解,加以確認,相 應照復

貴院長查照爲荷,本大使順向

貴院長表示敬意,此致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汪閣下。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谷正之。昭和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於南京。

日駐華大使谷正之氏於中日兩國簽訂同盟條約典禮中致辭全文

「本日於此與閣下簽訂規定中日兩國間永久友好關係及爲大東亞建設緊密協力關係 之中華民國日本國間同盟條約及附議定書,並著名交換公文,實爲本使所最欣快者。

自大東亞戰爭開始以來,東亞情勢業已一變,中日兩國,不僅早己不爲 第三國所 乘而作兄弟隠牆之爭 且互相協力復歸於進至共存共榮途上應循之本來關係,此實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