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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511-023031404040699-44055 波茨坦協定.pdf/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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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佔領區司令官作最後核准。

七 在應行搬運設術數量確定之前, 按照第(六)啟最後一句所規定之程序, 决定可以搬運之設備,須預先交出。

八 蘇聯政府對於座落德境西部各 領區之德國企業及下列(九)款所述之國 家國境以外之一切德國國外資產,放棄】 切賠償要求。

九 聯合王國及美國政府對於座落德 境東部佔領區之德國企業以及德國在保加 利亞,芬蘭,匈牙利,羅馬尼亞及奥地利 東部之資產,放棄一切賠償要求。

一〇 蘇聯政府對於在德境所 獲之黃金,不作任何要求。

四 德國艦艇及商船之處置

甲。下列各項分配德國艦艇之原則, 業經同意 •

一 德國水而鷈艇之全部實力,包括 活及修理中之檻,惟已沉沒及盟國接 收之無艇例外,應由美英蘇三國均分。

二 所謂建造或修理中之毓艇,係指 按照此型式估計可望於三月至六月內建造 或修理竣工者,建造或修理中之各艦艇 是否須建造完成或修理竣事,將由三强共 紙之技術委會决定,並參照如下之規定, 按照上述建體或修理工作應予完成時間之 原則,務使德國船塢內之技工人數不致增 加,並使德國任何造船及具聯帶之工業不 致重開。所謂完工日期係指艦艇第一次 8 塢航行之日期,若以不時標準計算,則指 塢將無移交與政府之例行日期。

三 德國潛艇大部應予盤沉。保留之 高艇以雙爲與,此項保留之潛艇應英 、美、蘇三號均分,作爲實驗及技術上之 用。

四 凡屬於按照第一及第三款移與盟 國衆艇之一切軍械,軍火及德國綠軍之供 應品存貨,均應移交與接收此項 之國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