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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511-027032013016078-15559 中日基本條約及其意義.pd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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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國爲實行兩國共同防共計,在所要期間內,依據兩國間另行議定,

    駐屯所要之軍隊於蒙疆及華北之一定地域。

第四條 兩國政府相約,在派遣於中華民國之日本國軍隊,依據別項所定撤退尙

    未完了之前,對共通治安之維持,緊密協力。

    在必需維持共通治安之期間內,日本國軍隊之駐屯地域等事項,兩國間

    另行協議定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允認日本國基於歷來之慣例,及爲確保兩國共通利益,在

    所要期間內,依據兩國間另行議定,得駐留其艦船部隊於中華民國領域

    內之特定地域。

第六條 兩國政府基於長短相補,有無相通之旨趣,並依照平等互惠之原則,應

    行兩國間之緊密的經濟提攜。

    關於華北及蒙疆之特定資源,尤其國防上必要之埋藏資源,中華民國政

    府允諾兩國緊密協力開發之。關於其他地域內,國防上必要之特定資源

    之開發,中華民國政府應予日本國及日本國臣民以必要之便利。關於前

    項資源之利用,考慮中華民國之需要,而中華民國政府積極的予日本國

    及日本國臣民以充分之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