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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892-GBZX0301013052-258871 [隆慶]雲南通志 十七卷 第1冊.pdf/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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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而瘞其骨。然則此亦古俗也,未爲害義。今則以法律之,不復火化矣。然一墳所占不止十步,而有力之人廣圖風水,遂致占田爲墳,而力耕火種之民無從措手,恐非久長之慮也。

〔屋室〕民居皆四合瓦屋,山居用茅。

〔服飾〕鄕民,首戴筍帽。

〔飲食〕撙酒,用長筒,視陜蜀爲便。以食米釀酒,故米價常責。食有米鑬、蓬餌、蒜膾。或肉或魚,切而嚙之,以五色蔬酢、五味椒鹽和蒜而食,以爲敬客云。煎煠蓼花盤之類,與各省同。其飾盤花草,剪綵結綿,縷金簇通,尤爲侈靡。近始禁閉裁損,上下儉約,頗存古風矣。

〔附論〕雲南節物交際,列郡皆同,與中土亦無以異。惟貨用貝祴祭,四時上塚,節日食赤豆羮,葬用火化,與中土殊俗。然揆之以義,皆三代之俗。許氏說文、史記正義、初學記、杜氏通典可證也。商周萬國來朝南中,蓋有百國焉,其俗其本於此與?

督梓:大理府知事李可華

考閱:太和縣學生董學舒

繕寫:楊元達

雲南通志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