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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L-9900007965F02 中外條約彙編.pdf/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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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警察法令及課稅承認之件作爲密約亦無不可

五東部內蒙古事項中關於租稅擔保借款之作及 道借款之件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一語因其與在滿 洲所定之關於同種事之項相同皆可改爲向日本 國資本家商議又東部內蒙古事項中商埠一項地 點及章程之事囅擬規定於餘約亦可仿照山東省 所定之辦法用公文互換

六日本最後修正案第三號中之該公司關係人删除 關係人三字亦無不可

七正約及其他一切之附屬文書以日本文爲正文或 可以中日兩交皆爲正文

(附件八)

五月八日中國政府答復日本政府最後通牒節路 本月七日下午三點鐘中國政府准日本公使面遞日 本政府最後通牒一件附交解釋七條該通牒末稱期 望中國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後六時爲滿足之答復如 到期不收到滿足之等復則日本政府執認爲必要 之手段合併明等語中國政府爲維持東亞和不起 見對於日本國政府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除 第五號中五項容日後協商外其第一號第二號第三 號第四號之各項及第五號中關於福建問題以公交 互換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記載者 井照日本政府所交最後通牒附加七之解行 應諾以冀中日所有懸案就此解決俾兩國親善 鞏固卽請日本公梗定期惠臨外交部修正文字從遠 簽字為背

日俄樸司茅斯和約十五條

一九〇五年九 月二十五日

訂於樸 司茅斯

(按)明治三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光緒二十九 年六月)日本駐俄粟野公使向俄政府提出日俄兩 國在中韓兩國特殊利益希望劃 旋即提出協定草 案五條其最重要者俄認日在朝鮮之卓越利益日 俄在滿洲經營鐵道之特殊利益至十月三日日俄 公使向日政府提出對案關於日本對於中國所規定 之一切條項悉數削除嗣後談判數次關於滿洲問題 彼此固執三十七年二月六日駐俄日使向觀政府提 出斷絕國交文書八日夜半襲擊旅順之俄艦九日正 午擊破仁川之俄艦初十日 (卽光緒二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 〕日俄兩國同時宣戰明治三十八年六 月各依美國大總統之勸告和日本派小村壽太郎 爲首席全權高平小五郎爲席全派威特爲首 席全權洛專爲次席全櫂會晤於美國海軍要褸樸司 茅斯地方九月一日訂你戰條約九月五日訂購和條 約並追加附約兩款日俄戰爭途告終結

訂約

日本國皇帝陛下及全俄國皇帝陛下欲使兩國及兩 國之人民回復平和之幸福決定訂立媾和條約是 日本國皇帝陛下恃派外務部大臣從三位勳一等男 爵小村壽太郎及駐紮美國特命全櫂公使從三位動 一等高平小五郎全俄國皇帝陛下特派大學士內 總理大臣威特件及 美國特命全權大使俄國 前大臣洛専鶯全權委員各所全權交圈認 明俱屬妥善會商訂立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與全俄國皇帝陛下間及 兩國並兩國臣民間當平和親睦

認許

第二條 國政府承認日本國於韓國之政軍事 經濟上均有特別之利益如指導保護監理等事日 本政府視爲必要者卽可措置不得阻礙干涉在韓 國之俄國臣民均應按照相待最優之他國臣民一 律看待不得歧視訂約兩國爲遜一切誤解之原因 起見彼此商尤於俄韓兩國交界間不得執事上 之措置致使迫俄韓兩國領土之安全

撤兵

第三條 日俄兩國互相約定各事如左

一 除租界之遼東半島地域不計外所有在满洲之 兵當按本條約附約第一款所定由兩國同時全 數撤退

交還

二 現被日俄兩國軍佔領及管理之蘆洲全部交 澄國接收施行政務然遼東半島地域不在此 限

利益均沾

三 俄國政府明在満洲之領土上利益成優先的 讓與或專屬的議與有侵害情國主糧非一律均 霑者一些無之

第四條 日俄雨國彼此約定凡清岡在満洲爲發 商務工業起見所有一切辦法列國視爲當然者不 得阻礙

讓與

第五條 俄國政府以國政府之允許將旅順口大 讓與 連灣並其附近顉土水之租借權內一部分之一 切權利及所讓與者轉移與日本政府俄國政府又 將該租界疆域內所造有一切公共及財產移讓 於日本政府

兩締約國互約前條所定者須商請國政府允諾 日本政府允將居住前開各地內之俄國臣民之財 產權當完全尊重

(按)中俄旅大租地條約因本條之協定即變爲中日旅大租地條約

讓與

第六條 俄國政府允將由長春寬城子至旅順口之 鐵路及一切支路並在該地方鐵道內所附屬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