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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L-9900007965F02 中外條約彙編.pdf/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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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

切權利財產以及在該處鐵道內附屬之一切煤礦 或爲鐵道利益起見所經營之一切煤礦不受補償 且以國政府允許者均移讓於日本政府

兩締約國互約前條所定者須商請淸國政府承諾 (案)東省鐵道之南端支路自長春以南因本約之 協定卽變爲日本經營之南溝洲鐵道矣

鐵路

第七條 日俄兩國約在滿洲地方各自經營專以商 工業爲目的之鐵道決不經營以軍事爲目的之闕 道

但遼東半島租借權效力所及地域之鐵道不在此 限

第八條 日俄兩國政府爲圖來徍輸運均便捷起 見安訂滿洲接續鐵道營業章程務須從速另訂別 約

讓舆

第九條 俄國政府允將薩哈島南部及其附近一 切島嶼並各該處之一切公共營造物及財產之主 權永遠讓與日本政府其讓與之境界北以北緯五 十度爲起點至該處界須按照本條約附約第二 條所載爲准

日俄兩國彼此商允在薩哈嗹島及其附近島嶼之 各自所屬領地内不築造堡壘及類於堡壘之軍事 上工作物及兩國約定凡軍事上之措置有礙於宗 谷海峽及海峽航海自由不得施設

居留限制

第十條 居住於讓與日本國地域內之俄國人民可 出賣財産退還本國若仍欲留該地域時當服從 日本國之法律及管轄權至該住民經營事業行使 財產當由日本國完全保護其有不安本分者日本 國亦當撤回其居住權並放逐之但該住民之財產 當完全重

第十一條 俄國與日本國商允准日本國臣民在 日本海阿科枯海(譯音)佩林枯海(譯音)之俄國 所尉沿岸一帶有經營漁業之權以上約款經兩面 商尤不得於俄國及外國在彼處應有之權有所妨 礙

稅刑均等

第十二日條 日俄通商航海約因此大戰爭作廢現 在日本國政府及俄國政府允諾以開戰前所施行 之條約爲本另訂通商航海新約其未定以前所有 則 口出口枕關章子口税船鈔並代表臣民船舶 由此彼國領土或由彼國進此國領土時之許| 撤兵 可及待遇均照相待最優之國辦理

第十三條 本條約一經施行速將一切俘擴彼此交 還由日俄兩國政府各派接收俘擄之特別委員一 名專司其事彼此送證時應由交犯國將在該國某 處口岸可交還人數若干預先知照收犯國即由兩 國專派員或該員所派之有權代表員照以前通知 之口岸人數彼此交收

日俄兩國一俟交還俘擄完畢後將擄犯自被擄或 投降之日起至死亡或交還之日止所有因照管及 留養該犯之一切費用無賬互相交換俄國政府 應將日本實用數目中除去俄國實用數目尙差若 干常由俄國從述價還日本

第十四條 本條約當由日本國皇帝陛下及全俄國 皇帝陛下批准從速在華盛頓交換自蓋印之日起 無論如何當於五十日以內由駐紮日本之法國公 反駐紮俄國之美國大使各通知所駐國之政府 宣布之後本條約內載各款一律實行

條文解釋

第十五條 本條約糖就英文法文各兩本分別蓋印 其中詞意雖均符合然有誤解之時以法文憑本 約由南園全權委員在約内簽名蓋印

日俄樸司茅斯和約附約二條

一九〇五 年九月二 十五 日

日俄兩國按照本日所訂講和條約第三條及第九條 所載由兩國全權委員另立附約如左

撤兵

第一條 此條應附於正約第三日兩國政府彼 此商允一講和約施行後即將洲地域内軍 隊同時開始撤退自諮和條約施行之日起以十八 個月爲限所有兩國在満洲之軍隊除遼東半島租 借地外一律撤退兩國佔領陣地之前敵軍隊當先 行撤退

訂約兩國可留置守備兵保護洲各自之鐵道線 路至守備兵人數每一基 *不過十五名之敷 由此數內日南軍司令官可因時減以至少 庭用之數爲之日本國及俄國軍司令官可 以上所定協商撤兵細目並設必要之方法 實行撤兵無論如何不得十八個月之限

疆界

第二條 此應附正約第九訂約兩國一俟本約 施行後須從速各派數目相等之劑界委員哈 島之日國所屬確界劃清以垂久遠劇界委 核地勢之自然順北緯五十度平線直劃 有不能直劃必須傴出線以外時則偏出緯線 外若干度當男在他處偏入緯線内若干度以補償 至讓界附近之島嶼該委員等臘備及詳細書 將所劃界線維簽名呈由訂約批准 以上所增係講和正之附件一侯正約批准 附件 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