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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生活(社會生活)。自可別而觀之。社會生活用於此義。則與國家生活爲對立之名詞。民法卽規定此狹意的社會之準則者也。
二 法律
法律者。依社會中心力。特依國家權力以強行之社會生活規範也。爲維持團體的共同生活。則不可無一定之行爲準則。以繩相互之關係。社會生活愈發達。則彼此關係益加頻繁。而行爲準則亦隨之而增多。此種行爲之準則。又可稱之爲社會生活之規範。社會生活之規範有種種。曰宗教之規範。曰道德之規範。曰禮式的規範。曰風俗的規範。曰技術的規範。其內容體裁。誠千差萬別。然因社會上之必要。依社會全體之團結力。以通行於世。則一也。此種規範。可名之曰第一次社會生活規範。社會生活漸次發達。社會力之中心逐漸顯著。而集中於酋長或數元老之手。此中心力將第一次社會生活規範中有強行之必要或有強行之可能者。漸次強行之。是爲法律。又可名爲第二次社會生活規範。社會結合。或以一定之土地與人民爲基礎。而成鞏固團體。社會中心力因而爲有組織的表現。此時社會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