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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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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國家。其中心力卽爲國家權力。因國家。社會生活規範更得增大其強行力。而法律得大以發達。故國家之法律。可稱爲最完全之法律。國家以前之未開化社會。亦有法律。國際團體間亦有法律。卽國際法(國際民法、國際著作權法、國際工業所有權法、國際票據法、國際商法)。不過不完全耳。現今所謂民法。係指稱規定國民生活之國家法律之一部。國民之生活同時爲國家生活與社會生活。自狹義言之。民法爲規定國民社會生活之法律。卽爲私法。與規定國家生活之法律。卽公法對稱。

此外法律有形式的意義。與實質的意義。實質的意義者。凡有法律實質之法規之謂。其意義與單稱法相同。形式的意義者。在憲法上法律與命令爲對稱之名詞。凡由議會通過手續制定之者。皆稱爲法律是也。

三 公法與私法

私法與公法。爲極古之法律上分類。其區別之標準。極不一致。可分爲三大派。

1.目的說 以公益爲目的之法律爲公法。以私益爲目的之法律爲私法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