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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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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之編制有二式(一)Institutiones式。又曰羅馬式。(一)曰Pandectae式。又名德國式。羅馬式者。取法於凱由斯Gaius之法律教科書。Justinianus帝以之編纂其法典中之Institutiones。所襲用之編制法也。其內容共分三編。第一編人事(Persona)。第二編物件(Res)。第三編訴訟(Actio)是也。法國民法卽倣此制。第一編人事。第二編財產及所有權之種種變更。第三編所有權取得法。其與Institutiones稍異者。不過將訴訟法一編除外而已。荷、比、西、葡諸國民法及日本舊民法。皆與法民法大同小異。均屬於羅馬編制式者也。茲略述羅馬式之缺點如下。

一 槪爲原則的規定。缺少可爲他部分前提之總則。

二 同爲財產法。而未區別性質全異之物權與債權。

三 置關於人格及能力之規定以及親屬關係之規定。於財產編。

四 繼承只視爲財產取得之一法。

德意志式者。取法於德國私法學者之著述所爲之編制法也。羅馬法繼承於德。德學者加以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