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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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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nstitutionen(2.)Digesten oder Pandekten(3.)Codex(Hadrian—Jnstinian之Constitutionen)(4.)Novellen遂不復認市民法與萬民法之區別。後人因名此法典爲市民法典Corpus Juris Cirilis。歐洲中世時代。諸國相繼繼承羅馬私法。仍沿用市民法之名稱。則市民法之一語。又變而爲私法之意矣。

五 民法之語義

民法一語有廣狹二義。廣義所謂民法者。指私法全體而言。狹義所謂民法者。指除商法以外之私法部分而言。換言之卽指不關於商事之私法而言也。商法規定民法未定之事項。例如商號、商業登記等是。或規定民法原則之例外。如商行爲通則及關於買賣之規定是。故民法爲一般法而商法有特別法之稱。我國民商合一。不復有商法之稱。故所稱民法乃廣義之民法也。

二 民法法典之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