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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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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也。其標的略分別之如下。

A.以本身(die eigene Person)爲標的者。例如人身權(Personenrecht)。包含人格權與社員權(亦有稱人格權與親屬權為人身權者)。

B.以他人爲標的者。例如親屬權。

C.以他人之行爲或不行爲爲標的者。例如債權、社團與其社員相互間之權利。

D.以物爲標的者。例如物權。

E.以精神創造物爲標的者。例如著作權。

F.以權利爲標的者。例如權利質。

然權利之標的千差萬別。非能一一網羅。僅就其主要者述之如下。

A.人格權(Persönlichkeitsrecht) 人格權者。以與權利人之人格不得分離之利益。爲標的之權利也。其性質上爲絕對權且爲專屬權。我民法關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姓名等(民一六條——一九條。瑞民二七——三〇條)規定人格權。德民則惟有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