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4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姓名權之規定。其他則以有刑法上之保護。未有明文規定。日民關於姓名權(Namensrecht)無規定。又商號權爲姓名權之一種。亦人格權也。

B.財產權(Vermögensrecht) 通常謂以有金錢上之利益爲標的之權利。爲財產權。例如物權及債權。然債權之給付不必盡有金錢之價值。卽所有權亦然。例如信函之所有權。反之親權通稱爲非財產權。然父母得依親權對於有勞動能力之子取得金錢的利益。故財產權者只可謂爲(前述之)身分權及(後述之)人格權以外之權利也。

C.物權(Sachenrecht) 物權者。直接以物之支配爲標的之權利。民法第三編所規定各種之權利是也。但其中例外有以權利爲標的之物權。例如權利質。

D.能權 前記之物權以外。有依特別法之規定。視爲物權者。例如礦業權漁業權。此等之權利非以現在特定之物爲標的。其標的爲無形之利益。不過將來權利人依特定之行爲。得使發生、確定、存續、變更或消滅特定之法律關係而已。德國學者謂之能權(Kannrecht, Recht des rechtlichen Könnens)。亦有稱爲得有權者。蓋依自己一方